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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保安組織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保安組織的管理,充分發揮其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安全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關於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報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安組織,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提供保安服務的保安公司設立的保安部門和隊伍。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所有保安組織。第四條保安組織的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

工商、勞動、稅務及有關主管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主管部門對保安組織進行管理。第二章保安公司管理第五條保安公司是為客戶承擔保安服務、提供保安咨詢服務的服務型企業。他們經濟獨立,自負盈虧。第六條設立保安公司必須經廣州市公安局批準,並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對外開放。第七條證券公司的服務範圍:

(壹)警衛、守護、內部巡邏、押運金融、危險品;

(二)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

(三)為展覽、展銷、娛樂、體育、旅遊等活動提供安保服務;

(四)操作防盜、防火、防爆、報警、安全通信等安全設備;

(五)提供安全技術防範設備的設計、安裝、咨詢和維修服務;

(六)依法開展的其他保安服務。第八條保安公司向客戶提供有償服務,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第九條保安公司應當實行“合理報酬、公開定價”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服務收取不同的報酬。收費應使用市稅務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第三章自建保安組織的管理第十條自建保安組織是單位內部的專職保安力量。由本單位治安負責人領導,由治安保衛工作機構或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管理,並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管理和監督。自建保安組織不得從事有償服務。第十壹條單位自建保安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指定治安負責人並設立治安管理機構或專職治安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10以上的保安員(含10)。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可以從當地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保安人員。第十二條自建保安組織的職責範圍:

(壹)守衛大門和重要部位。

(二)負責治安巡邏和“四防”工作(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全災害和事故)。

(三)向公安部門報告本單位的案件和事故,搶救傷員和保護財產安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

(四)執行治安管理機構或者治安保衛人員交辦的其他治安保衛任務。第十三條自建保安組織必須經區、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取得《廣州市自建保安組織許可證》。已經設立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實施後0個月內辦理審批手續。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自建保安組織的年度考核和保安管理制度。第十四條自建保安組織應當建立學習、輪訓、獎懲等管理制度,完善崗位責任制。第四章保安人員第十五條保安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思想素質好,作風正派,熱愛安全工作,無犯罪記錄。

(2)持有居民身份證、未婚證明或計劃生育證明。

(3)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的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村村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要求相貌端正,持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4)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委員會統壹印制的廣州市保安員證書。第十六條招聘保安人員,以簽訂臨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和合同期限,並報區、縣級市公安機關保安管理委員會備案。保安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高於本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招用外來務工人員擔任保安的,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部門辦理招用手續,領取外來務工人員許可證。第十七條保安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遵守本單位和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和指揮;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四)堅守崗位,忠於職守;

(五)依法辦事,廉潔奉公,不徇私舞弊;

(六)文明執勤,禮貌待人,嚴禁打人和罵人;

(七)不準充當私人保鏢,不參與客戶與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和收取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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