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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制度因素和條件,主要包括市場環境、政府環境、人文環境和法制環境。第三條優化廣州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加強協調聯動,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協調機制和政企互動溝通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營商環境存在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本市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建立本市營商環境監測體系,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稅務、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仲裁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五條本市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和省級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廣州空港經濟區、廣州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等區域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先行先試各項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推進改革創新,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推廣優化營商環境的有效改革措施。第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中出現失誤或偏差,先行先試,未達到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免予追究責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決策和執行程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未造成重大損失和負面社會影響;

(三)相關人員已盡到盡職調查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城市的功能定位,推進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建設,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城市的協同驅動,促進市場規則的銜接和政府服務體系的協同,努力形成統壹開放、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營造粵港澳大灣區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區域性綜合營商環境。第八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和模式的權利,享有人身和財產權利保護的權利,享有法律、政策、監管和服務的知情權,享有自主加入或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享有對經營環境的監督權。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營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要求,以市場主體和公眾滿意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引領和監督作用,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鼓勵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第三方評估機制,由獨立的第三方社會機構對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向社會公開。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律、法規、規章和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的宣傳,完善法治宣傳教育評估制度,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支撐。

每年10、15為“廣州營商環境日”,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宣傳、對話、招商、表彰、服務等系列活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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