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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圖書報刊印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圖書、報紙、期刊印刷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出版物印刷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壹)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按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繪本、圖片、日歷。

(二)非出版單位為工作、教學、科研需要而收集的非公開的內部報紙、期刊、資料匯編和資料。第三條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活動。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輕工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第四條圖書、報紙、期刊印刷業實行許可制度。許可證分為《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和《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由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年檢。第五條申請圖書、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印刷設備和質量符合規定標準;

(三)有與正常工藝流程相適應的場所,並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規定;

(四)年排版能力600萬字,印刷能力10000令紙;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生產技術及管理人員。第六條申請《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布置、印刷和裝載設備符合印刷要求;

(二)有合適的固定場所,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規定;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生產技術及管理人員;

(4)產品質量好。第七條印刷企業申請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向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註明單位名稱、地址、經濟性質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

(三)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第八條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圖書、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給予書面答復。第九條申辦《圖書、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由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發放和管理。第十條申辦《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由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發證、管理,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委托出版圖書報刊必須按有關規定到市以上(含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手續。第十二條持有《圖書、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以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壹)、(二)項所述出版物的印刷。

持有《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只能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指的出版物印刷。第十三條圖書、報紙、期刊印刷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應提前10天到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印刷活動的,應當自停止生產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第十四條印刷圖書、報紙、期刊應當履行授權印刷者的有效證件:

(壹)印刷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指的出版物,須履行印刷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文原件和文化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內部圖書資料準印證》原件;

(二)印刷本辦法第二條第(壹)項所指的出版物,履行出版單位出具的壹次性使用《貴州省準印證》、印刷單原件和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證明;

(三)省外圖書報刊的印刷,憑本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文原件。第十五條印刷圖書、報紙、期刊時,應當在出版物版權頁上印制圖書的標準書號、報刊登記證號和內部資料準印證號、出版單位、作者或編輯(翻譯)姓名、出版單位、印刷單位、開本、印張、印數、出版日期、版號等內容,圖書、期刊還應當在規定位置印制統壹條碼。第十六條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印刷的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證照齊全;

(二)核準登記範圍內的印刷;

(三)按時繳納稅費;

(四)接受文化出版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稽查人員的監督檢查;

(五)不得出租或轉讓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

(六)未經批準,不得印刷、銷售或者轉讓委托印刷的圖書、報紙、期刊,不得出租或者轉讓他人復制委托印刷的紙型、版材和底片;

(七)不得印刷未辦理準印手續的圖書報刊。第十七條非秘密載體定點印刷單位不得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圖書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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