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監局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建議。
(二)依法監督煤礦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以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情況;煤礦安全實行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
(三)檢查和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問責落實情況,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調查處理的實施;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和調度、信息統計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安全標誌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
(六)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組織和指導煤礦安全評價工作。
(八)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負責煤炭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
(九)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組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建礦、洗煤等企業的安全生產。
(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壹)負責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監督分支機構和直屬單位。
(十二)承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