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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口岸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港口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港口正常的生產秩序,充分發揮港口的集散中心作用,促進水路運輸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港口(含碼頭,下同),進出港口的船舶、排筏和其他浮動裝置,以及在港口內從事生產經營、工程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口岸實行省、地、縣三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航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劃定港區,依法確定港口水域和陸域的使用權,編制港口建設規劃;

(二)港口基礎設施和設備安全技術管理;

(三)按國家規定收取相關港口費;

(四)管理港口裝卸、搬運和港口運輸市場,調解港口業務糾紛;

(五)指導港口企業完成生產計劃;

(六)負責港口統計,並按規定報送報表;

(七)負責維護港區安全生產秩序,統壹指揮進出港口的人員、車輛和船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港口生產和設備事故。第四條港區劃定方案由航政部門編制,經交通等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指定港區是用於港口生產和建設的特殊區域。

港區的岸線可以按常年洪水位以上三米至五米界定,岸線以下的岸坡、沙灘、水面和水下、架空水面均為港區水域;岸線以上的港口現有設施和依法使用的土地,以及按規劃征用的土地(包括碼頭、倉庫、道路、客貨站、港口運輸、生產生活設施用地)為港區土地。第五條港口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港口建設符合港口規劃。

航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近期和遠期港口建設規劃,並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壹)年吞吐量654.38+萬噸(含654.38+萬噸)的港口建設規劃,由縣級地方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級交通運輸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年吞吐量在65438+萬噸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級交通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專用碼頭的建設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航運管理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在統壹規劃的前提下投資建設專用碼頭,誰建設誰使用誰受益。企業專用碼頭生產能力有余,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商業性裝卸業務。第七條設立港口企業或者從事港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航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港口企業和從事港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港口規章制度,接受航運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八條港口企業、從事港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企事業單位專用碼頭應當按照規定的價格向社會提供服務,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和印制的票據,依法繳納稅費。

港口企業、從事港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企事業單位專用碼頭必須按照規定向航運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航運管理機構向企業事業單位專用碼頭收取的貨物港口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返還給專用碼頭所有者,作為碼頭設施維護和建設的專項資金。第九條港口管理費的收費標準、費率和分配比例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航運管理機構不得自行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航運管理機構按規定征收的港口費由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所有費用按照《貴州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行管理。收取的費用應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港口維護和建設。所有支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同級價格、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航運管理機構報請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違反港口統壹規劃和建設管理規定,擅自在港區內進行施工作業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

(二)違反港區水域管理規定,擅自在水上、水下進行建設、資源開發和采砂的,責令停止建設,沒收開發、采砂資源。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港口設施的,責令限期修復;無法修復的,賠償經濟損失;

(四)不按規定繳納港口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能繳納的,每日按滯納金金額的3 _ 5 ‰收取滯納金;

(五)在港區內,強行代辦服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

(六)未按規定向航運管理機構報送(或未按規定報送)有關統計報表的,給予警告並限期補報;拒不補報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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