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打造以企業為貴、以契約為貴、以效率為貴、以法治為貴的貴人服務品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強化系統集成,整體推進;健全完善省級營商環境聯席會議機制,省人民政府負責人牽頭,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參與,統籌推進營商環境建設各項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和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壹責任人。
省人民政府投資促進部門負責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完善考核標準,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獎懲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問責。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評價制度,開展全省優化營商環境考核評價工作並將考核工作方案、考核流程以及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考核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第七條 本省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鼓勵和支持貴州國家級開放創新平臺等功能區域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發揮引領示範作用。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市場主體代表以及律師、會計師、新聞記者等有關社會人士作為義務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貴人服務品牌建設與維護,豐富品牌內涵,加強線上線下品牌推廣,全面提升貴人服務品牌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廣典型經驗,弘揚誠實信用和契約精神,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資源、土地使用權、水電氣網及其他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和公***服務資源,對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的政策,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推廣運用大數據等手段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