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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快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開發區應當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從實際出發,依托現有城市和大中型企業,引進資金和技術,以興辦工業項目、出口產品和科技開發項目為主,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把開發區建設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對外開放窗口和經濟體制改革試驗區。

開發區在搞好經濟建設的同時,也要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三條開發區應當為國內外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條件和經營環境,依法保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開發區建設應當納入遵義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第二章管理第五條開發區遵循高效統壹、分工負責、有利於開發建設的原則,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遵義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行使經濟管理職能。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和副主任,實行主任負責制。第六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按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對開發區建設和招商引資實行統壹管理;

(三)根據省政府授權審批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四)根據開發區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進行統壹規劃、征用、出讓、開發和管理;

(五)組織開發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開發建設;

(六)指導、監督和協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工作;

(七)培育和發展開發區內的各類市場和中介服務組織;

(八)組織人才招聘、調配、培訓和交流;

(九)對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十)實施經濟體制改革和綜合改革試點;

(十壹)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有關涉外事務;

(十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能。第七條開發區管委會設立辦公室,在管委會的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八條公安、文化、教育、衛生、民政、市政、計劃生育等社會事務。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統壹管理。第九條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公開辦事程序。所有公職人員都應誠實並依法履行職責。第三章開發建設第十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以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把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實施。第十壹條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設立經濟開發實體,從事投資開發和其他經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十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建立開發建設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開發建設基金以滾動方式支付和使用。

開發建設資金的來源和使用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條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並按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優惠辦法,根據土地不同等級、不同行業、不同用途確定。

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可根據建設用地規劃和授權分期征用,並依法辦理征用手續。第十四條開發區開發建設征地的補償安置,由管委會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按照有利開發、同步開發的原則解決。第十五條鼓勵在開發區設立下列項目: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

(二)先進的或我國急需的高新技術設備;

(三)產品出口;

(四)有利於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

(5)基礎設施;

(6)第三產業。第十六條禁止在開發區內建設下列項目: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

(二)汙染環境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而無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國家禁止的其他項目。第十七條海關、商檢等部門可以在開發區設立機構或人員辦理業務,加強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部門和會計師、審計師、律師、公證員等中介機構可以在開發區拓展業務,提供配套服務。第十八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會計和統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統計、銀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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