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申請報告,《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當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書面證明;
(二)與擬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使用權、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資金儲備和固定資產投資、飼養員的技術能力等證明文件及相關照片;
(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總體規劃;
(四)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源證明材料;
(五)申請增加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原種類、數量、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
(6)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申請林業特種養殖(如雉雞、鹿等)需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後方可進行養殖。
提交材料的申請人是具備適宜馴養繁殖該野生動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1)有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
(二)有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和技術;
(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障。要處理的文檔是:1。營業執照,2。衛生許可證,3。營業執照,4。稅務登記證隨申請、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經營場所證明、壹寸照片等。具體費用全國各地不壹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二十條
設立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持動物防疫條件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動物防疫條件證明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地(廠)地址等事項。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市場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