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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壹篇有關土地流轉意義與形式的論文

農村土地流轉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是在現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推行的壹種行之有效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進,對於維護農民的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本文擬以浙江省寧海縣農村土地流轉為實例,對如何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以下簡稱農地流轉)進行深入剖析。

關鍵詞:農業經濟 土地流轉 政府作用

壹、 當前農地流轉的現狀及趨勢

(壹)農地流轉現狀

農村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在壹定年限內使用、收益和有限的處分權利。農地流轉實質就是農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在農戶與集體間的承包關系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承包者把有限的使用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營者的行為。我國農地流轉經歷了從農村基層組織到農戶,再從農戶轉移到其他經營者的壹個過程,兩個階段表現出兩種不同效果:壹是土地表現為壹種生產資料,由集體所有分化為農戶占有,農戶獲得使用權和生產經營權;二是土地表現為壹種資本或商品,具有交換價值。在這兩個階段,土地在相關的利益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與受讓者間流轉,形成資源優化配置的三個主體,客觀上要求按市場制度來規範土地流轉和調節三者間的利益,這對深化農村土地改革,加快農業產業化、農村工業化、鄉鎮城市化進程,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20世紀90年代以來,家庭承包責任制所處的微觀基礎和面臨的宏觀環境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特別是由於農產品價格低迷,農業比較效益低下,越來越多的農民外出務工經商,許多地區出現了農地撂荒的現象,並且撂荒面積呈日益擴大的趨勢。為解決農地撂荒問題,實行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經濟效益,各個地方的農民自發地通過互換、轉包、轉讓等方式進行農地使用權的流轉。近幾年,農地流轉的發展勢頭明顯加快,有力推動了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據統計,我國1990年以各種形式流轉的農地約占承包土地總面積的4%-5%,2000年達到7.7%,目前已達到10%以上。

浙江省農地流轉情況更具代表性。據浙江省農業廳統計,到2006年底,全省209萬農戶***流轉農地393萬畝,占全省家庭承包經營戶的22%,占總承包耕地的19.8%。在農地流轉過程中,浙江省各地從實際出發,創新出六種流轉方式:

壹是有償轉包。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以不超過剩余年限轉包給第三方,自己保留承包權,接包方擁有使用權,雙方簽訂契約,明確權利與義務。2006年浙江省約有50.7%的流轉農地采取這種方式。

二是業主租賃。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農戶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村社外的業主從事農業開發,簽訂租賃協議並支付租金。2006年全省農地流轉面積的33%采取這種辦法。

三是分季流轉。以生產季節劃分,壹塊農地在不同季節可由不同接包者種植,這壹流轉方式正從最初自發流轉轉變為有序流轉。比如龍遊縣壹些農民只種壹季晚稻,而將早稻種植權流轉給種糧大戶,種糧大戶為農戶提供晚稻免費機耕、育秧與優惠價機割。

四是農地互換。承包農戶為便於管理,交換承包地塊使用權,以解決個別承包戶不願流轉農地或連片流轉的矛盾。寧海縣長街鎮將承包農地設為兩個區域,壹個區域為自種區,由不願意流轉農戶承包;壹個區域為招商區,由願意流轉的農戶承包,集中統壹對外招租,確保農地成片流轉。

五是農地入股。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入股,由村統壹經營或發包給公司、規模大戶經營,村經濟合作社按股份將土地經營權所得在年終分配。平湖市黃姑鎮渡船橋村2006年底成立農地股份合作社,把經營凈收益的80%按股分紅到戶,承包農戶取得良好的農地收益。

六是農地托管。在縣、鎮鄉二級設立農地信托服務中心,村壹級具體負責農地信托服務,全省已有4300多個村建立了農地流轉組織。

在就地流轉的同時,浙江省還出現了跨省流轉。如溫嶺市箬橫西瓜合作社在5個省參與農地流轉,建立了12個西瓜基地;溫嶺市農民陳定友等北上黑龍江承包農地,從事糧食生產。據統計,僅2005年,全省就有34萬戶、1121家企業,在外省參與流轉農地785萬畝,相當於浙江全省的三分之壹。

(二)農地流轉發展趨勢

1、流轉行為從民間自發向有序流轉轉變。當前各地農地流轉的行為逐漸走向理性化,開始由壹家壹戶的農戶自發分散進行向有組織有計劃的有序流轉轉變。為促進農地有序流轉,各地農地管理組織在流轉規範管理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探索。如在登記管理方面,制定等級管理辦法,規範操作程序,做好農地流轉的法律政策咨詢;在合同管理方面,統壹制發農地流轉合同文本,設置專門的合同檔案,加強對合同內容的審查、鑒證和指導;在程序管理方面,明確規定凡涉及全村農戶利益的農地流轉,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流轉合同須由村經濟合作社備案,鄉鎮合同管理委員會簽證。

2、流轉主體從單壹農戶向多元主體轉變。隨著農業結構調整和效益農業的發展,原來壹些農業專業大戶擴大規模,新專業大戶不斷湧現,同時還產生了壹批新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科技人員成為租賃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新生力量。

3、經營內容從種糧為主向發展高效農業演進。隨著農地流轉主體的多元化發展,農地的經營內容也逐步由種糧為主向高效農業演進。通過對農業企業建基地的引導,以“公司+基地+農戶”和發展訂單等模式,建立農產品加工的原料基地;通過積極培育種養大戶和合作經濟組織,推進經濟農作物的種植,形成現代化農產品生產基地。

4、定價機制從相對隨意向市場定價轉變。各地政府積極探索構建農地流轉信息平臺,通過各種渠道調查和搜集農地流轉的供給、需求、市場價格等信息資料,並加以統計、分析和預測,然後通過壹定的載體發布有關農地流轉的動態情況,為農民流轉土地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務,農地流轉價格逐步由最初的無償或隨意定價轉向市場化的有償流轉。

5、政府行為從默許流轉向主動引導轉變。在農地流轉之初,部分地方政府及幹部認為農地流轉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撐,操作難度大,且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在工作中持不支持、不鼓勵也不加限制的態度。隨著農地流轉對於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效益逐步顯現,各地政府及幹部逐步提高了認識,加深了對農地流轉的了解,及時總結經驗,主動加強對農地流轉工作的引導,積極為農地流轉創造條件。

二、加快推進農地流轉的現實意義

農地使用權的加快流轉,有力地推進了農業結構調整,推進了農業經營體制創新,推進了農業科技進步,較好地解決了農業小規模、分散經營的各種弊端,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地使用權流轉已經成為推進農業產業化的壹個核心環節,成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壹場革命。

(壹)推進農地流轉,是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現實需要

壹家壹戶分散的小規模經營,很難進行農業結構的區域化調整,農民種什麽、養什麽,具有很強的盲目性和被動性,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指導,由此也帶來了壹系列問題。大面積農地使用權流轉後,農業經營的主體發生變化,農地主要向專業大戶、農業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等集中,由他們按照市場原則組織生產,使農地資源從低效益的糧棉油生產轉向高效益的名特優產品生產,對農業結構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推進農地流轉,是解決農業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徑

挨家挨戶地分散經營不可能對農業有大的投入,農地的大量流轉,既需要進行大規模的農地整理,又需要大量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隨著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深入實施,農地主要由具有較高經營水平和經濟實力的大戶、農業企業等主體經營,從而使得對農業的投入不斷增加。

(三)推進農地流轉,是提升農業科技水平的重要舉措

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為科技興農戰略的深入實施創造了條件,使壹大批先進、適用的農業新技術、新成果、新品種得以推廣應用,走完了農業科技推廣到田的“最後壹公裏”,使農產品品牌優勢進壹步凸顯,科技含量進壹步提升,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也得到進壹步增強。同時,依托農業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基地,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的引進步伐不斷加快,從而有效地提高了農業科技水平。

(四)推進農地流轉,是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客觀需要

農地流轉不但較好地解決了農戶從事非農產業的要求,而且還滿足了有技術特長、有資金實力、有經營能力的專業大戶、工商業主、經營能人集約經營農地的願望。通過農地流轉,使承包經營權向大戶、農業企業集聚,形成連片專業規模經營,克服了小規模家庭經營的局限性,從而有序地引導農戶與市場接軌,走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同時,隨著“公司+合作社+基地+農戶”等壹系列行之有效的農業經營模式的推廣,各類農業合作組織、農業行業協會也如雨後春筍般的建立起來,農業組織化程度也大大提高。

(五)推進農地流轉,是加速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要求

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使農村勞動力持續穩定地向非農產業轉移提供了可能,越來越多的農民轉讓農地使用權,實現了就業轉移,拓寬了農民增收渠道。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使農民獲得了壹筆比較可觀的租金,農民獲得了比自己經營還要高的轉讓費。同時,農地流轉後,不少農民轉化為產業工人,使眾多農民不出家門就找到了就業渠道,獲得了轉讓費和勞動工資的雙份收入。

三、寧海縣推進農地流轉的基本做法和經驗

近年來,寧海縣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市場經濟為導向,堅持規模化帶動產業化、組織化、科技化、品牌化思路,積極推行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地流轉規模大、效益好,逐步創立了“農民自願參與、方式自由選擇、企業自主經營、市場自我調節、政府自覺服務、規模適度控制”的“五自壹控”流轉模式,形成了五千名職業農民經營全縣七成耕地的可喜局面,被譽為寧海農業發展的“第二次革命”。

(壹)寧海推進農地流轉的基本做法

1、開展農地整理,創造農地流轉條件。近年來,寧海縣把農地整理和綜合開發作為開展農地流轉的壹項基礎性工作,切實加強資金投入,積極推進標準農田建設,為農地流轉、成片規模開發創造了條件。據統計,自1998年以來,全縣***投入農地開發整理資金2.2億元,完成農地整理項目100個,整理面積達到18.86萬畝,建成標準農田14.56萬畝,新增耕地2.1萬畝;完成農地開發項目235個,新增耕地2.23萬畝,並建成 “田成方、路成行、渠成網”的標準農田,極大地改善了農田基礎設施,吸引廣大種養大戶、農業龍頭企業等經營主體參與農地流轉。

2、培育經營主體,拓展農地流轉渠道。壹是引導農業企業建基地。寧海縣各類農業企業通過農地流轉,以“公司+基地+農戶”和發展訂單等模式,建立西蘭花、雪菜、榨菜、高菜等原料基地6.7萬畝。二是引導種養大戶和經濟合作組織開展規模經營。全縣種養大戶和經濟合作組織通過農地流轉,開展集中連片的種養殖,流轉面積達到11.7萬畝。三是鼓勵工商企業投資效益農業。工商企業積極參與農地流轉和基地建設開發,如寧波久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農戶處流轉700畝農地,種植進入超市的果蔬。到目前為止,全縣工商企業已完成基地示範項目投資6000萬元。據統計,到2005年底寧海農地流轉涉及農戶以外主體的面積有8萬余畝,占流轉總面積的三分之壹左右。

3、創新流轉形式,提高農地流轉實效。寧海縣立足實際,在堅持自願的基礎上,大膽創新,開展多種形式的農地流轉。壹是開展委托轉包。農戶將農地經營權委托給村經濟合作社,由村經濟合作社統壹發包給大戶或農業企業,面積達9.74萬畝。二是自行轉包。農戶通過私下協商或口頭協議等方式將承包地轉包給親朋好友耕種,面積達3.27萬畝。三是租賃。農戶將農地租賃給農業企業、規模大戶、工商企業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面積達3.2萬畝。四是實行股份合作。由村集體將農戶土地承包權量化入股,農地由村統壹經營或發包給公司、規模大戶經營,村合作社按股份將農地經營所得在年終進行分配,面積達1.1萬畝。此外,寧海各地還建立了農地互換制度,流轉面積達到2.31萬畝,促進了農地成片流轉。

4、健全流轉機制,提供農地流轉保障。壹是規範農地流轉管理。完善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建立農地經營權流轉審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制訂相應的規範操作程序,規定農地流轉合同必須由村經濟合作社備案,鎮鄉合同管理委員會鑒證。建立農地向大戶集中流轉過程中的風險防範機制,避免工商企業或非農人員隨意性、大面積、長時間地租賃農戶承包地搞粗放經營。二是加強農地流轉服務。建立農地流轉服務平臺,為農戶開展流轉前後的政策咨詢、信息提供、合同簽訂等各種服務。三是建立政策引導機制。出臺鼓勵開展農地經營權流轉、工商企業投資農業、龍頭企業建設農產品原料基地等壹系列政策意見,每年從土地出讓金純收入中提取3%,重點用於改善基地的基礎設施和扶持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規模經營戶發展,並對農地流轉開發的手續和稅費進行簡化和減免,並每年安排100萬元用於農地經營權流轉獎勵。增加縣農業擔保中心資本金,加強農業信用擔保機制建設,積極為商業及金融信貸資金投入農地流轉創造條件。

(二)寧海推進農地流轉的主要經驗

根據在寧海多年的工作實踐,筆者深深感到,寧海之所以能在農地流轉方面取得如此大的成績,完全是廣大幹部群眾認真遵循認識-實踐-再認識-再實踐的科學路徑,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結果。從寧海經驗來看,至少有以下幾方面值得借鑒:

1、務必以穩定家庭承包經營政策為前提,堅決貫徹並靈活運用黨的農村政策。實行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寧海縣在推進農地流轉的過程中,處處以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堅持依法辦事,不搞強行流轉,確保土地所有權,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同時,又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建立靈活有效的流轉機制,靈活運用各種流轉形式,搞活土地承包經營權,既確保了黨的農村政策的貫徹執行,又促進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開創了農業和農村工作新局面。

2、務必以加快經濟穩定發展為條件,適時推進農地流轉。推進農地穩定流轉,根本還是靠加快經濟發展,提高生產力水平。據有關專家分析,農地健康穩定流轉需要具備以下五個基本條件:壹是農村人口恩格爾系數在45%以下;二是農業產值占社會總產值的比例小於10%;三是農村非農收入在75%以上;四是農村勞動力中從事非農勞動的數量大於50%;五是農業種植業結構中經濟作物面積占30%以上。如果專家所說的以上幾點是推進壹個地方農地流轉的必要條件,那麽寧海縣作為浙江東部沿海相對較發達地區,已經完全具備以上所說的幾個條件,寧海的實踐也證明了這壹點。寧海的農地流轉經歷了壹個逐步發展的過程,壹開始由於區域經濟發展水平還不夠高,農地流轉僅局限在小範圍內,近年來隨著縣域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大量的農民從“壹畝三分”農地中擺脫出來成為可能,才有現在的大規模農地流轉。因此,農地流轉壹定要從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適時加以引導和推進,切忌不顧條件壹哄而上。

3、務必以“自願、效益”為原則,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推進農地流轉,要順應農民群眾的發展需求,尊重農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及時總結農民群眾的實踐經驗,並上升到理性高度用以指導面上工作。壹是要堅持自願原則。把農地流轉權真正交給農民,由農民自主選擇流轉的對象、方式和條件,任何單位或組織不能違背農民的意願強行剝奪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政府的引導和服務必須要以群眾的意願作為前提和保證。二是要堅持效益原則。把農民增收作為根本出發點,根據農地的級差,按照市場的實際價格,加上失去農地的必要保障成本,合理確定農地流轉基價,確保農民通過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獲得比自己耕種農地更多的收益,讓農戶從農地流轉中得到實惠。

4、務必以政府引導為保障,充分發揮政府在農地流轉中的助推作用。在農地流轉中,寧海縣各級政府部門堅決從農地流轉市場上退出來,變強制為引導,變幹預為服務,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壹是出臺農地流轉方面的政策意見,對農地流轉的原則、範圍、形式等作出具體規定,保護農民權益。二是制定並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農地流轉結構,把握農地流轉動態平衡,引導農地流向。三是逐步完善農地流轉定價體系,提供價格指導和參考,科學合理地確定農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利益分配比例。四是制定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和種養大戶對流轉農地進行規模化經營開發。五是根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促進農地流轉,防止放任或者壹哄而起,確保農地流轉工作有序推進。

(三)寧海推進農地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調查,當前寧海在推進農地流轉方面也存在壹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模流轉比例偏少。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水平,這是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農地流轉不壹定就能促進農業規模經營,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基本前提是農地規模流轉。這些年來,寧海農地流轉取得很大成就,目前全縣流轉總面積達到28.5萬畝,但局部流轉規模偏小,流轉面積大多數在100畝以下,還有許多農地流轉是以農戶為單位進行的,這就影響到農業規模經營,與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還有較大差距。

2、農地流轉載體缺位。農地流轉必須要有壹個交易的載體,為交易雙方提供場所、信息和規則。目前,多數鎮鄉還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流轉市場,想轉出的農戶壹時難以找到合適的對象,而有能力的經營大戶卻苦於和壹家壹戶談判費時費力,又不能保證連片規模開發。隨著農村生產力的提高和城鄉第二、三產業的發展,進入市場流轉的農地會逐漸增多,如不盡快建立農地流轉載體,仍由農民進行偶然的、直接的、盲目的交換,勢必提高流轉交易成本,影響農地的流轉速度、規模和效益,進而影響農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3、農地流轉中介服務體系落後。從寧海的情況來看,雖然各個地方都建立了農地流轉服務平臺,但由於種種因素,還有壹部分鄉鎮的農地流轉機構尚難以發揮職能作用。而農民群眾由於受自身素質的局限,難以獨立完成農地流轉的全部過程,特別是壹些專業性較強的環節,如評估農地使用權的價值、簽訂流轉合同等,需要得到中介機構的服務。由於農民群眾的需求與政府的供給存在著不適應性,使得農地供求雙方的信息流動受阻,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農地的有效流轉。

4、農地流轉後存在不穩定性。壹方面,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和農產品價格上揚,激發了農民對土地的投資熱情,爭要承包地、要回流轉地、要求提高流轉價格等情況時有發生。另壹方面,雖然縣域經濟總體比較發達,但仍有部分農民轉移就業不充分、不穩定,仍然把承包地看作生存的“活命田”、養老的“保險田”、就業的“副業田”,不願離開承包地,妨礙了集中連片的農地流轉。因此,農地流轉出現了相對停滯狀態和逆流轉苗頭現象。對於這個現象,我們要辯證來看。農地流轉是生產力水平提高的必然結果,也是進壹步解放生產力的必然要求,在流轉過程中存在諸多矛盾是發展的客觀規律,不排除由於宏觀經濟運行周期波動和壹些農民個體行為反復,出現農地相對穩定甚至逆流轉現象。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體系的幾點對策建議

(壹)切實規範農地流轉管理體系

1、加強農地流轉程序管理。農地流轉當事人經平等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報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簽證和登記。明確農戶在農地轉讓中的主體地位,禁止村級組織代替農戶或越過農戶對外簽訂流轉合同。對合同條款不清、標的顯失公平的流轉合同,要通過說服引導、利益平衡的辦法引導雙方簽訂新合同。對流轉程序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對糾正整改不力的要責令限期糾正整改。

2、加強農地流轉登記管理。按照規定的程序登記、備案,可以增強農民群眾進行農地流轉的安全感,擴大流轉規模,同時也可以使政府掌握農地流轉的實際情況,制訂正確的政策措施。各地應切實加強農地流轉登記管理,可作出這樣硬性規定,流轉合同如不經過有關機構審查、簽證和登記,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3、加強農地流轉合同管理。合同檔案是農地流轉的原始文字依據,必須妥善進行管理。各地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對流轉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查、簽證和指導,提高合同的合規性;統壹制發流轉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的規範性;設置專門的合同檔案管理專櫃和專門的管理人員,完善流轉合同的立卷、歸檔、調閱工作,提高合同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積極培育農地流轉市場體系

1、健全農地流轉服務平臺。進壹步完善縣壹級農地流轉服務中心、鄉鎮壹級農地流轉服務站、村級農地流轉服務組的三級中介服務網絡,建立農地流轉信息庫,開展信息咨詢、評估、協辦手續等服務。強化政府有關部門服務職能,與農地規模流轉需求主體建立定點聯系制度,優先為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等提供技術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加強基層組織的服務功能,鄉鎮人民政府、村經濟合作社和農地流轉服務組織要積極為流轉雙方提供流轉供求信息、政策咨詢、合同簽訂指導和流轉協調等服務。

2、建立農地流轉信息網絡。建立縣級農地流轉信息平臺,使廣大農戶和有意投資農業的經營者能及時、準確獲取可靠信息,溝通市場供需雙方的相互聯系,切實解決農地流轉信息不暢、配置不佳等問題。農地流轉信息平臺可根據各地實際設置農地轉出、轉入、政策宣傳等板塊,轉出信息板塊主要發布農地承包經營權對外轉出的信息,轉入信息板塊主要發布有轉入農地承包經營權意向的信息,政策宣傳板塊主要用於介紹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3、建立農地流轉調節機制。各級政府應當對農地流轉的規模作出適當的限制,設置合理的條件,既要防止農地使用權過於集中,以調節農地流轉過程中的壟斷和不公平現象,又要防止改變用途。

(三)加快建設農地流轉促進體系

1、大力培育規模經營主體。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著力培育壹批具有現代經營理念的新型農民,提高他們開展規模經營的能力,使他們成為推進農地規模流轉的主力軍;扶持發展壹批農業龍頭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組織,鼓勵他們通過農地流轉建立自己的農業生產基地;鼓勵工商企業積極參與農地流轉,投資發展效益農業、開發農產品。

2、著力推動農民轉移就業。壹是拓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空間。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深入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積極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促進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二是建立健全以政府為主導,社會中介為補充的勞動力就業服務體系,形成多形式、多層次、有保障的勞務輸出格局。三是加強農村勞動力培訓。創新培訓形式,整合培訓資源,廣泛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程,著力提升農村勞動力的就業能力和水平。

3、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離土的安全感和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進程也將嚴重受阻。因此,要盡快建立多層次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險、大病救助、子女教育、農民工保護等等,逐步弱化農地的福利性和社會保險功能,為土地出讓者解決後顧之憂。

(四)健全完善農地流轉政策法規體系

1、及早修訂土地管理法規。在農地流轉問題上,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存在矛盾。《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和三十四條則明確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由此可見,有必要對《土地管理法》進行適當的修改。

2、制定農地流轉有關法律法規。目前,關於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兩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統性。2001年12月,中央下發的《中***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內容較為具體,但未上升到法律層次。因而急需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基礎進行確認和保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內涵、形式、運作程序、監督控制及相應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系統的界定。

3、制定對農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保護的有關法律。這個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壹是農戶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以合同形式所取得的壹種產權,以實現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二是農戶對承包經營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贈予、拍賣、轉讓、出租、繼承、入股等權利,以實現承包經營權內容的明晰化;三是能否考慮取消現行30年承包期限的限制,以實現承包經營權的永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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