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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司法豁免原則

產品國際民事關系的發展是當代重要的國際法,也是壹個復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引起了國家的極大關註,不僅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學者和國際社會。

國家豁免原則?是國際法的壹項原則。

確認了國家立法、司法實踐和國際條約,並在19世紀成為國際法的重要原則。在這壹原則下,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理論,如域外國際禮讓、相互對話、國家主權等。[1]但是,各國主權平等論和獨立國家的外國不可侵犯性及其財產豁免權。

國家豁免又稱國家及其財產不受外國法律管轄的主權豁免,屬於外國法院的管轄範圍。國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稅收豁免。司法豁免包括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國家豁免的基本含義是:1。同意非外國,壹國法院不應受理被告在國外的任何訴訟;某國在外國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訴訟等。,可以被外國反訴直接受理;3。在壹國法院可能不執行的情況下,外國是對的。

國家豁免原則是國家主權的延伸,是壹項重要權利,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作為主權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享有豁免權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只有堅持這壹原則,才能維護和鞏固國家主權原則,確保主權國家之間正常、平等、互利的交往。

經他國法院同意,國家應起訴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管轄豁免。

管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不受管轄,而不是作為訴訟標的的國家或財產。它包括免除的內容,免除國家、因個人原因和特殊法律地位而屬於物理學的國有產權。[2]國家及其財產不受管轄。由於所有權的主體,任何擁有這種權利的主權國家及其財產的其他主權管轄區都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享有特殊的待遇。也就是說,壹個國家的外國公民、國家機關及其財產(和領事財產)是不允許帶走任何財產的,應當受到與國家主權尊嚴不相容的措施。國有財產,無論在其他任何國家,都是受到特別保護的。應該結合起來

對管轄豁免權及其財產的國家的理解,關系到法律豁免權和豁免權的落實。否則我們就無法完整全面地把握這個概念。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不是唯壹的區別,而是與豁免相關的,壹方面,它們有明顯的區別和不同的含義,並且在國際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是不同的。放棄豁免權不等於放棄另外兩種豁免權。另壹方面,它們也與國家主權三原則密切相關,與國家豁免及其財產原則作為壹個整體是同構的,即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壹個國家在其他國家只享有管轄豁免,當然是國內法律程序豁免和執行豁免。同樣,只有壹個國家放棄對另壹國法院提出的訴訟和執行問題的豁免權。

作為國際法原則及其財產,國家享有管轄豁免原則,國家主權不是例外規則。[3]來自任何單方面的限制都是錯誤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壹原則不允許合理的例外。這種異常主要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首先,所有國家都同意放棄他的國家。壹般認為,壹個國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是建立在放棄管轄權以排除溪流和泉水的基礎上的。他們的方法:1。澄清被放棄的有關條款、條約和合同;2。糾紛後開始的訴訟,明示或暗示的棄權。1980年,中國參加了1969《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承擔的義務,放棄管轄,強制執行國營商人的判決。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三部分,通過限制豁免來放棄豁免,這兩個根本不同的問題不應該混淆。前者是壹個主權國家采取的行為,是行使主權的表現,後者是其他國家對壹個主權國家的主權侵犯,第二種是壹個國家對另壹個國家采取的報復措施。根據對等原則,當壹個國家到另壹個國家,其財產權被豁免管轄時,根據國際法的失效和應有的尊重,其他國家有權采取報復性措施否定其管轄豁免。

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在國際法中,這是壹個非常復雜和有爭議的問題。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和外交政策上,特別是在分配的適用限制、國家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上存在嚴重分歧。早在20世紀和19世紀末,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就形成了兩種主要的理論和實踐類型。

(壹)絕對豁免理論

據說,絕對豁免理論,又稱絕對豁免、絕對豁免原則或絕對豁免,以及外國及其財產的外交豁免,除非他們所從事的行為的性質,不論豁免與否,必須代表奧本海默、海德、英國的戴塞茨莫裏斯、德國的李斯特、埃文·魯普、尼斯比利時、前蘇聯的古斯拉夫·喬姆斯基的絕對豁免理論。奧本海默,“民族平等的影響在於,沒有壹個國家可以對另壹個國家行使管轄權。因此,國家雖然可以在外國法院起訴,但壹般不能被外國法院起訴,除非自願提交該法院管轄。”[4]海德的絕對國家豁免權是非常確定的。他指出,“壹個國家,而不是任何其他國家,可以不經他的同意就起訴它,這是壹個公認的理論。”[5]

根據國際慣例,壹些采取絕對豁免理論的國家早在16世紀,並於1668年率先承認國家及其財產的外國豁免的先例。西方國家在19世紀初,通過其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逐漸形成了相互管轄豁免的系統實踐。[6]當時美國和英國是實現絕對豁免的典型。1812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著名的“交易”情境下,以“完全平等、絕對獨立的主權國家”作為捍衛主權豁免的基礎,拒絕政府對其他主權國家的法國船只進行測試【在未來7年內】。美國采取絕對豁免,外國及其財產無壹例外給予絕對豁免,直到65438+。其他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比利時等許多國家,在這個問題上對國家豁免政策的變化也有相同的判斷,各國壹致承認其財產享有管轄豁免。因此,在19世紀的年底之前和20世紀初,這壹理論得到了幾乎所有西方國家的支持,並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采用。目前實現了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絕對豁免權。

(二)限制豁免理論

有限豁免論又稱有限豁免論、有限豁免原則、有限豁免論或職能豁免論,說的是外國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應考慮到行使職能時可能主張國家行為。根據其性質或目的,可分為主權行為、行為規則和非主權行為。侵犯交易權或私人行為可分為兩類。第壹類行為在他國的權利或法律行為中享有豁免權,第二類行為不享有。19世紀後期采用有限豁免論,他們的代表人物有伏羲勒、羅蘭、巴爾、艾富特、維斯、斯皮裏、菲奧雷。

國際實踐中,最早的絕對豁免理論拋棄了意大利的有限豁免理論。那不勒斯最高法院的裁決在1886中確立了外國不可能對純私法範圍內的問題主張豁免的原則。[8]在1887中,意大利上訴法院也主張將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政府的履行作為民法。[9]此後,荷蘭、比利時、埃及、瑞士、奧地利、羅馬尼亞、法國、希臘等國法院的判決均采用有限豁免理論處理國家豁免及其財產,並於5月1952、19日公布:“大函”認定“追求主權豁免原則是有限的,未來政策是國務院的”。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限制主權豁免的《外國主權豁免法案》。以法律的形式,1978年,英國頒布了《國家豁免法》。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等國也制定了這方面的國內法。目前遵循限制豁免的西方工業國家分為國內立法形式,其理論編纂設定的有限主權豁免的國際條約是這方面國際條約的統壹:1926《國有船舶某些規則豁免公約》、《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1933《羅馬公約》、《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約》1944、《領海及毗連區公約》65438

這兩種理論都是不完善的,即使存在嚴重的缺陷或問題。絕對免疫,有限免疫不靠譜。特別是國家主權及其財產豁免理論在國際法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促進和維護了正常國際交往原則,確立了絕對豁免。然而,傳統的絕對免疫理論需要克服許多缺點和不足:首先,該理論的科學用詞是絕對免疫。國家及其財產在外國享有“絕對”豁免,過於絕對,國際法不允許合理例外;其次,對於擁有絕對豁免權的國有公司,國家對企業的豁免權主體也是有偏頗的。這些絕對免疫的理論是不科學的,是過時的。限制豁免論不僅在理論上毫無根據,而且在實踐中危害極大:壹是限制豁免論,與國家主權原則背道而馳,無視外國主權和尊嚴,更容易遭到外國抗議和報復,從而影響正常的國際關系,破壞國際和平;第二,限制豁免的主權與非主權行為的劃分理論不科學,標準的劃分在實踐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亂。

我國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與實踐

中國作為壹個社會主義大國,在國際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和實踐方面,受到了全世界更多的關註和重視。

從理論上講,在文革中,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國際司法判例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缺乏廣泛的研究。我們對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國際司法先例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發表了許多文章和著作。自1979以來,滬廣鐵路債券案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法院對國家擁有管轄權的內部狀態及其財產豁免,這直接來源於國家特殊法律地位原則:主權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兩國因其特殊法律地位而享有的個人免稅、國有資產的豁免財產。它分為管轄豁免、法律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但企業不享有豁免權。3。取消排除或限制豁免受到了壹致的批評,但與此同時,學者們幾乎所有的絕對豁免理論都在實踐中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拋棄,尤其是在當代國家越來越頻繁地參與國際民商事活動,從壹國自身利益出發發展國際經濟交往已經無法使用的情況下。[11]

在實踐中,中國政府壹貫主張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堅持國家主權豁免原則,反對其他國家肆意破壞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做法,主張各方達成國際協議,消除在這壹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壹方面,它聲稱並堅持中國作為壹個主權國家,對其行為當然享有豁免權和財產。同意的話,沒有外國審判。在1949飛機的情況下,在1950劉永好油輪的情況下,1953會?斯法戈銀行存款案1957,中華人民共和國貝克曼案,煙花案1979,1979,1989,視情況光華遼,我國政府表明了嚴正立場。另壹方面,中國的法院不會接受起訴外國和政府。然而,中國從未聲明其絕對的主權豁免。在堅持國家主權和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正常經濟交往的需要,國家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對特定案件或特定事項放棄特殊情況下的豁免原則。我們的代表在黃家華國際法委員會第六委員會第39屆大會報告中提出,“過去,正如我們多次說過的,從來沒有所謂的絕對國家豁免,因為壹個國家可以明示或暗示地自願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或者因為雙方同意采取替代性爭端解決和司法解決,而沒有必要”[12]。同時,中國主張國家豁免的範圍為國有和國有財產的行為。我們嚴格區分國有和國有財產行為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或私人行為和財產不利於後者的國家,後者在國外享有司法豁免權,不需要。

在其他立法實踐和條約實踐中,同樣的表現,我們要求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的外交實踐。目前在具體立法中並沒有對國家及其財產的特別豁免,但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4號法案等,已經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的基本立場和主張。條約”,並堅持國家豁免原則?人們承認國家可以自願放棄其豁免,在國家同意的基礎上有這樣的豁免是可取的,這種豁免將基於條約,如1958中的中蘇商業和海洋條約及其附件。此外,我們還簽署或加入了國際公約,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79至1963、1980和65438+。

國際新秩序中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的完善

世紀之交的舊格局,未來世界應該建立什麽樣的國際新秩序,關系到未來世界和人類的命運,卻引起了極大的關註,全世界人民都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基於歷史經驗和現實,我們主張在和平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這種新秩序,包括新的政治秩序和經濟秩序,是壹個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整體。作為國際新秩序的核心,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強弱、貧富,都是獨立的,都屬於國際社會。國際新秩序的基本內容包括:根據自己的國情自主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和道路的權利,任何國家?壹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絕不能幹涉別國內政,更不能為了自己的價值觀、意識形態和發展模式而尊重對方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任何國家都要被其他國家以任何借口侵略或吞並。國際爭端應該通過和平談判來合理解決。反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反對用戰爭來解決國際爭端,國際關系可能不會受到很大壓力。以小欺小,以富欺弱,真可憐。國際事務應該是世界壹個或幾個大國平等參與協商解決無法實現的壟斷。任何國家都不應謀求推行強權政治,改變舊的國際經濟關系,代之以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離不開形成適當的法律原則、規則和普遍適用。完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必將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在實踐中,該理論的絕對豁免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拋棄,尤其是在現代國家更加頻繁地參與國際民商事活動的情況下,更不采用從壹國國際經濟中換取自身利益的方式。此外,在實踐中,壹個新的黨和國家限制豁免原則,他們認為不應該免除行為或財產的管轄權,而其他國家自己卻無視實際原則,堅持絕對豁免,放棄對方國家的相應行為或財產的管轄權,這顯然是幾乎作繭自縛[13]。限制豁免理論和刪除豁免理論與批評是壹致的。因此,國際法學者主張的絕對豁免觀點被以下措辭所取代:壹國及其財產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享有司法豁免是國際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只有堅持這壹原則,我們才能確保正常、平等、互利和主權的交流。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在民事活動中堅持這壹原則,就可以通過條約、協議或契約自願放棄,獲得不同的看法並在兩派之間實踐妥協與和解[14],或者主張遺棄國原則,在有條約或其他協議的情況下,在互惠的基礎上決定是否給予特定的海外國家豁免權[15]。

國際法律學者註意到,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理論日趨完善,以適應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需要。至於如何改善,但由於缺乏深入研究,壹直沒有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筆者試就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的完善談壹些粗淺的看法。

必須徹底克服的絕對豁免理論和必須徹底否定的限制豁免理論,為國際社會解決需要符合國際經濟新秩序和世界根本利益並能被普遍接受的國家管轄豁免開辟了壹條新路。

2。堅持原則從世界各國的做法來看,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的絕對豁免,還是西方發達國家強加的國家主權豁免及其財產管轄豁免。主權國家享有豁免是國際法的原則,而不是例外。完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理論,妳必須堅持國家主權豁免原則,這是根本立場和出發點,我們會解決這個問題。

3。《國家豁免國際公約》。實踐證明,* * *與* *之間的談判是現代國際社會達成諒解、消除分歧、解決爭端和問題的有效途徑。世界應該堅持的原則,在國家主權豁免的基礎上,平等基礎上的相互尊重,協商的精神,實事求是,求同存異,以務實的態度充分協商,尋求各方的了解和同意是可以接受的,從而制定壹個國家豁免的國際公約,以協調世界所代表的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使之趨同。國際公約締約國同意自願締結或參加,體現了各方意願,明確了各方權利義務的穩定性、規範性和約束力,不僅有利於當事國之間及其財產問題上國家管轄豁免制度的運行,也有助於預防和避免此類糾紛。因此,關於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國際條約,作為世界範圍內調整與國家豁免關系的法律規範,必須明確規定公約的目標、國家的基本原則、權利和義務、國家主權的豁免和程序、解決爭端的方法和程序、違約責任等。

註意:

[1] [2]秦煌:國民免疫反應研究,中國大學政法出版社,1987 4?5,2。

[3] [14]倪熱:“論國家豁免的理論與實踐”,載於1983《國際法年鑒》6,29。

[4] [11]李主編《國際私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459463?464。

[5]海德:《國際法》(1947),卷1,813?814。

[6——付雪的概念:《國際法教程》,警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96頁。

[7]亨茨曼:國際法案例和材料,1980版,491至493頁。

[8]秦煌:“極限狀態下的豁免理論”,載《中國國際法年刊》,1986,279。

[9]韓正:《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134。

[10]國務院公報,1952,26984。

[12]《中國國際法年鑒》,1985,643。

[13]李澤瑞:國家豁免的前瞻性審視“上傳”中國年鑒《國際法》,1986250?251。

[15]李《國際私法(相互沖突的文件)》,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第313至315頁。

前江海-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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