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壹方主管當局就國內某壹稅務案件提出具體問題,並依據稅收協定請求締約國另壹方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證的行為。包括:獲取、查證或核實公司或個人居民身份,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讓財產或提供財產的使用等與納稅有關的情況、資料、憑證等。?
自動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之間根據約定,以批量形式自動提供有關納稅人取得專項收入的稅收情報的行為。專項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工資薪金,各類津貼、獎金,退休金收入;傭金、勞務報酬收入;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等。?
自發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壹方主管當局將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獲取的其認為有助於締約國另壹方主管當局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的信息,主動提供給締約國另壹方主管當局的行為。包括公司或個人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轉讓財產或提供財產使用等與納稅有關的情況、資料等。?
同期稅務檢查,是指締約國主管當局之間根據同期檢查協議,獨立地在各自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內,對有***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涉稅事項同時進行檢查,並互相交流或交換檢查中獲取的稅收情報的行為。?
授權代表訪問,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根據授權代表的訪問協議,經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相互間到對方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查證稅收情報的行為。
行業範圍情報交換,是指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同對某壹行業的運營方式、資金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方式及偷稅方法等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並相互交換有關稅收情報的行為。? 除締約國雙方另有規定外,情報交換的範圍壹般為:
(壹)國家範圍應僅限於與我國正式簽訂含有情報交換條款的稅收協定並生效執行的國家;?
(二)稅種範圍應僅限於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種,主要為具有所得(和財產)性質的稅種;?
(三)人的範圍應僅限於稅收協定締約國壹方或雙方的居民;
(四)地域範圍應僅限於締約國雙方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區域。?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總局可以拒絕締約國主管當局的情報請求:?
(壹) 情報請求與稅收目的無關;?
(二) 情報請求缺乏針對性;?
(三)情報請求未經締約國主管當局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
(四)請求的稅收情報超出稅收協定規定的人、稅種、地域等範圍;?
(五) 締約國壹方為執行其國內法有關規定請求提供情報,但該國內法規定與稅收協定相抵觸;?
(六)提供情報可能損害我國的國家利益;?
(七)提供情報可能導致泄露商業秘密;?
(八)提供情報可能導致我國公民或居民受到歧視待遇;?
(九)按照我國法律法規、正常行政程序無法取得所請求的情報;?
(十)在締約國國內可以通過正常行政程序、經過努力獲得所請求的情報;?
(十壹)總局認定的其他違反稅收協定情報交換條款規定的情形。? 省以下稅務機關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絕向總局提供情報,總局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絕向締約國提供情報:?
(壹)情報請求與我國的稅收利益無關;?
(二)締約國雙方情報交換在數量、質量上不對等; ?
(三)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信息有保密義務;?
(四)銀行對儲戶的信息有保密義務;?
(五)稅收情報由代理人、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所掌握;
(六)總局認定的其他類似情形。? 省以下稅務機關為執行稅收協定及其所涉及稅種的國內法,需要相關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助提供稅收情報時,可以提出專項情報交換請求,逐級上報總局:?
(壹)需要獲取或核實交易另壹方或國外分支機構保存的賬冊憑證,而交易另壹方或國外分支機構在締約國另壹方的;
(二)需要獲取或核實納稅人與境外公司交易或從境外取得收入過程中支付款項使用的銀行帳號、金額、資金往來記錄等,而該金融機構在締約國另壹方的;?
(三)需要獲取或核實交易另壹方等的納稅申報資料,而交易另壹方在締約國另壹方的;?
(四)需要了解納稅人或與納稅人交易、取得收入有關的另壹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個人或公司的實際地址及居民身份、公司註冊地、公司控股情況等,而這些資料在締約國另壹方的;
(五)需要證實納稅人提供的與納稅有關的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需要證實納稅人與境外關聯企業的關聯關系,以及獲取納稅人境外關聯企業的基本資料,包括非上市關聯企業的合同、章程、財務報表、申報表、會計師查帳報告,以及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的交易情況等;?
(七)需要了解納稅人從境外取得或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津貼、獎金、傭金等各種收入款項的性質和金額等情況;?
(八)需要核實納稅人與境外公司交易價格和金額的真實性;
(九)需要核實納稅人申報的收入或費用的真實性;?
(十)需要證實納稅人境外納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壹)需要獲取稅務機關在涉稅案件調查或征管中所必需且可能存在於締約國另壹方的其他資料。?
提出專項情報交換請求應采取書面形式,並附送英文函;同時,壹並報送電子文檔。? 總局收到省以下稅務機關請求締約國主管當局提供專項情報交換的請求後,應進行認真審核。?
有下列情形的專項情報交換請求,總局不予批準或責成重新辦理。?
(壹)有本規程第九條所列情形之壹;?
(二)所提供的信息無法讓締約國主管當局有效啟動情報收集和調查程序;?
(三)英文函表述不夠準確、規範;?
(四)總局審核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從締約國主管當局獲取的稅收情報可以作為稅收執法行為的依據,並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出示。?
雖有前款規定,締約國主管當局明確要求我國稅務機關在訴訟程序中出示其提供的稅收情報應事先征得其同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逐級上報,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處理。 我國國內法對締約國主管當局提供的稅收情報作為證據出示在格式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處理。?
締約國國內法對我國提供的稅收情報作為證據出示在格式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並協調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涉嫌犯罪的稅務案件依法移送司法部門後,司法部門需使用締約國提供的稅收情報作為定案證據而締約國主管當局明確要求需事先征得其同意的,稅務機關應告知司法部門並逐級上報總局,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決定該稅收情報的使用範圍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