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提供運輸服務,稅率為9%,從事旅程租賃、定期租賃業務的遠洋運輸企業和從事濕租賃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取得的收入視同運輸服務。
擴展數據
根據《國際貨運代理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解讀》的規定。《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四)項第六點對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定義中,“接受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間接代理人,與貨物、船舶代理手續有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國際貨物運輸的訂艙、業務聯絡、貨運安排、集裝箱管理、結算等經營活動。
因此,無論試點納稅人是否與國際運輸企業有業務往來,只要其提供的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符合上述定義,均可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第壹條第(十四)項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七項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運輸經營許可的;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駕駛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不包括“國際運輸”的,通過道路運輸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或者經營範圍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政運輸業務”,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或者經營範圍不包括“公務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