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產品免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條例第16條);
2.基層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免稅。從1998年1月1日起,對縣以下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7]124號);
3.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4.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生產和銷售飼料、農膜、種子、種 苗、化肥、農藥、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8]78號);
5.邊銷茶免稅。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1998)33號);
6.糧食和植物油免稅。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1999)198 號);
7.國產棉免稅。對經營國產棉的公司向國內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的以出頂進國產棉(包括新疆棉和內地棉),免征其銷售環節增值稅。(計經貿[2000]161號);
8.漁用設備免稅。遠洋漁業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制造的漁用設備,如漁船、輪機及甲板設備、冷凍設備、船用加工機械設備、船用通訊設備等,免征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64號
9.遠洋漁業產品免稅。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進口增值稅、關稅。(財稅字[1997]64號
10.進口化肥、農藥免稅。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藥,免征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194號
11.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和科研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進口增值稅。 (財稅字[1998] 66號
12.進口飼料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專為飼養出口家禽、養殖水產品而進口合理數量的飼料,免征進口增值稅和關稅。
13.法定低稅率貨物。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征收。(條例第2條
14.農業產品減稅。從1994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的初級農業產品,包括糧食、糧食復制品、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藥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業產品、水產品、畜牧產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和其他動物組織,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征收。((94)財稅字第4號、財稅字[1995]52號
15.特殊出口貨物退免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1994] 31號
16.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於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 [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經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 [1998]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後返。從1998年1月1日起,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2000年底前,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財稅字[1997] 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後返。對國有、集體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31號
21.購進農業產品抵扣。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照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條例第8條
22.農業特產稅抵扣。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準予並人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第60號
23.免稅棉花抵扣。從1998年8月1日起,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發119991 136號
24.免稅糧食抵扣。從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購進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稅字 [1999]198號
25.免稅庫存糧食抵扣。恢復征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於免稅的庫存糧食,按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函[1999]829號
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26.庫存商品棉抵扣。納稅人銷售庫存商品棉,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計電[2000]33號
27.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條例第6條
28.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29.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於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征營業稅和其他稅收。 (財稅字 [1995]108號
30.儲備糧油收入免稅。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68號
31.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征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財稅字 [1998]87號
32.儲備棉收入免稅。對供鍆補保僻:舊家儲備棉所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人,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33.儲備肉糖收入免稅。從1999年12月31日起,對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字[1999]304號
34.農村信用社減稅。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21號
35、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36、棉花出口優惠政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國發[2001:27號、財稅[2001]165號
37、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對農村信用社減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營業稅收人全部歸屬地方。(財稅[2001]163號)
38、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征增值稅。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國稅發[2001]131號)
39、農產品增值稅減免政策。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財稅[2002]12號)
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全免稅和取消了。
三、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2.校辦農場免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 ((94)財稅字第1號
3.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5.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6.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7.農村信用社減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 29號、財稅[2001]55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9.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9.四大墾區匯總納稅。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匯總繳納所得稅。 (財稅字[1997]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準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 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 [1997]87號
1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19、林業稅收減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0、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壹)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21、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建稅、印花稅
1.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國稅發 [1999]44號
2.農業生產用地免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3.土地改造免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壹10年;(條例第6條
4.耕地征用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5.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號
6.漁船免稅。載重量不超過壹噸的漁船,免征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對專用於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漁生產的,免征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征用後,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人的房地產,免征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征契稅。
11.農發行購置房地免稅。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稅。 (財稅字11998] 123號) ,
12.貧困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農村烈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房,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1987]27號
13.農民新建住宅減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條例第5條、國發11987]27號
14.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5.災民、移民建房免稅。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6.農民搬遷建房用地免稅。農民搬遷,原宅地恢復耕地,並且新建宅地不超過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17.綜合性樞紐工程免稅。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按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占用稅的免征額。
18.糧庫用地免稅。列人計劃的中央直屬儲備糧食庫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稅發[1998]209號
19.三峽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國稅函 11999]845號
20.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1998)93號
21.農村信用社減稅。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後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征收,城建稅仍按5%稅率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征收。(財稅字[1999)21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 255號);
23.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24.棉花購銷合同免稅。對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內進行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在2002年底前,暫免征印花稅。 (國稅發120001 36號
25.農業投資項目免稅。農林牧漁業水利投資項目,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第3條
26.農民免稅。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稅。(條例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