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項目有三種解決方案。壹是擬放開目錄管理,電網企業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項目進行確認,簡化撥付流程;二是通過“綠卡”交易和市場化交易減少補貼需求;三是與稅務部門保持溝通,進壹步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增加補貼資金收入。通過以上措施,可以逐步緩解存量項目的補貼壓力。
由於裝機容量超預期發展等原因,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缺口較大,導致部分企業補貼資金未及時到位。為解決補貼缺口問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提出相關方案,多次向國務院領導匯報。下壹步,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逐步調整補貼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供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已建成的建築,居民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