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國家林業稅費改革

國家林業稅費改革

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我們的經濟活動必須符合世貿組織的要求,遵守和執行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則,所有政策和制度都應該透明和公平,對國內外的所有經營者都應該壹視同仁。目前國內很多區別對待的經濟政策都會取消,稅收政策也壹樣。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壹些政策法規不符合WTO規則的要求,調整這些稅收政策勢在必行。加入WTO意味著進壹步開放,稅收政策既要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要與國際接軌,這是林業稅收政策改革的目的。壹、我國現行林業稅收政策概述林業稅收政策是國家稅收政策的組成部分。隨著國家稅收制度的改革,我國的林業稅收政策進行了多次修改。現行的林業稅收政策是基於1994以來實施的新稅制。林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1,工商稅務類。主要包括商品服務稅、所得稅、財產行為稅三個方面。木材及其加工產品和森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和進口,皮棉產品的流通和進口,征收增值稅。其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還要繳納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並征收教育費附加。目前,用木材“三渣”和次小木柴加工的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森林運輸、建築、郵電、森林旅遊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還必須繳納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2.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在原木和原竹的生產和收購環節同時征收,稅率各為8%,加上10%地方附加費,木材特產稅稅率為17.6%。生漆和天然樹脂的農業特產稅稅率為10%,天然橡膠的農業特產稅稅率為8%,園藝產品的農業特產稅稅率為8%-16%。3.相當於稅收的費用。主要有育林基金、維護費(變更基金)、林業保護建設費、森林植物檢疫費等。,屬於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也有地方的收費項目。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木材生產者按木材銷售收入的26%提取育林基金(林價),其他國有林區按21%提取,國有林區森工企業按每立方米木材10元以內提取維護費。集體林區朱穆經營單位按收購後第壹次銷售價的12%計提育林基金,同時按朱穆銷售價的8%計提變動基金(維護費)。除農村集體和林農外,木材銷售者和經林業部門批準直接進入林區收購木材的單位,按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標準收取林業保護建設費。4.關稅。進口林產品要繳納關稅。第二,我國現行林業稅收政策與WTO的主要沖突表明,加入WTO後,我國的稅收政策和稅制改革必須遵循WTO的原則。世貿組織的稅收原則主要包括兩個基本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以及反傾銷和反補貼原則、透明度原則和其他相關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表現在稅收上,即要求給予壹個成員的優惠關稅和國內稅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國民待遇原則表現在稅收上,即對進口產品不征收超過國內同類產品的國內稅費;反傾銷和反補貼的原則表現在稅收上,即不允許減少或免除與出口直接相關的直接稅和間接稅,不允許用稅收支持用國貨代替進口貨。進口國可以根據世貿組織的裁決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透明原則表現在稅收上,要求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必須規範透明,稅收法規必須提前公布,否則不得實施。我國現行林業稅收政策與WTO相關稅收原則沖突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林業稅收法律制度不規範,透明度不高。1,國稅法律體系不完整。中國的稅收制度只有單行稅法,沒有基本稅法。缺乏壹部基本的稅法,國家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缺乏。壹些稅種普遍缺乏指導性,稅收政策目標不明確,稅收征管效率低下。2.稅收立法水平低、內部文件法規繁雜、臨時性稅收政策多、稅收政策透明度低,嚴重違背了WTO的透明度原則。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中,除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法律形式發布外,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財政部、農業部以稅收法規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頒布,並未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意誌。這些以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通知等形式頒布的稅費政策並不是永久的法律,很多稅費是因為臨時需要而出臺的。在我國,除國家規定的林業稅費外,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出臺的林業稅費種類繁多,有的鄉鎮甚至擅自設立稅費項目。3.稅外收費多,費大於稅,稅費關系顛倒。國家規定的林業收費除稅收外,還有育林基金、維護費(變更基金)、林業保護建設費、森林植物檢疫費、教育費附加等。,還有各地規定的各種費用,林業稅費比大概是1: 3。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林業收費有明確的專項用途。比如,1972中農林部、財政部頒布的《育林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育林基金應當用於采伐跡地更新、森林清理和荒山、造林、綠化、護林等支出”,1987中又進壹步明確。但實際上,造林的大量資金用於護林防火、林政管理、林業管理人員工資等其他社會公益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以彌補財政不足,其他費用的使用也是如此。林業收費的性質已經具備了稅收的特征。(2)林業稅負過重,內外稅不公平,稅收優惠政策不合理,不利於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1.進口林產品增值稅負擔明顯高於國產林產品。銷售林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原木為13%,鋸材、三板、紙漿及其他加工品為17%。同時允許抵扣購進貨物和原材料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從事農林產品購銷的商業企業和以農林產品為原料的生產企業沒有專用發票的,其進項可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按進價的10%抵扣。國內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林產品免征增值稅,只征農業稅或農業特產稅,稅率低,減免稅形式多樣;進口林產品時,按13%和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這與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以及反傾銷和反補貼原則相沖突。2.現行生產性增值稅相對增加了林產工業的增值稅負擔。本期增值稅屬於生產型增值稅,購入的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與輕工業、木材采運業相比,木材加工業固定資產比重高,相應的抵扣稅額少,稅負重。同時,以林產品為原料的林產工業銷項稅率高,進項稅抵扣率僅為10%,這無疑增加了林產工業的稅負。在西方發達國家,對林業普遍實行輕稅政策。目前,大多數國家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消費導向型增值稅。因此,我國繼續長期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不符合國際經濟趨勢。3.林業稅費重復征收現象普遍。現行的林業稅收政策不僅在稅種上有重復,在征收上也有重復。林業稅以木材生產和銷售為征收對象,既征收木材生產專項稅,又征收木材經營和流通環節的增值稅;同時,在木材生產和收購環節征收農林特產稅,還加收壹定比例的地方附加費;利用耕地從事種苗等皮棉生產,既要征收農業特產稅,也要征收農業稅;壹些地方甚至違反國家稅收政策對伐木工人征收增值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對森林生產征收營業稅。4.行業內有很多優惠政策,變相對國有森工和國有林場形成補貼。我國現行的林業稅收政策歧視非國有林業。比如農林特產稅,實際上只對國有森工征收5%,國有林場8%,集體和非公有制林業17.6%;育林基金和維護費全部由國有森工企業留成自用,國有林場壹般返還70%,集體和其他所有制單位全部納入地方預算統壹使用。5.所得稅優惠內外有別,明顯違背了WTO的相關稅收原則。5.1.151國內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稅。5.2.只要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購買國產設備就可以按照增值稅發票上價稅總額的40%抵扣本年比上年新增企業所得稅,照常進行折舊,進口設備不能享受這壹優惠。5.3.內資和外資企業在成本和費用上有很大的差異。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負擔比國內企業輕。減免稅期滿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值70%以上的,可減半征收所得稅。等壹下。需要說明的是,WTO的相關稅收原則並不排除對進口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樣,也不排除壹國國內企業之間的稅收傾斜,即不同地區的企業之間、不同行業的企業之間可以有壹定的稅收優惠。當然,公平稅負是我國稅制改革的目標,也是趨勢。三。入世後我國林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我國林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應以“統壹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稅收制度”為指導思想,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促進林業生態建設和林業產業產品結構的合理協調發展。(壹)完善稅收征管法,推進依法治稅,規範林業稅收政策,取消省級以下下達的林業稅費項目,提高稅制和稅收征管透明度。由於立法層次低、透明度低、隨意性大,地方和部門出臺的稅收政策有時與稅法相沖突。(二)、根據WTO協議和關稅減讓表,調整關稅政策。關稅政策的調整主要包括降低關稅稅率、調整關稅種類和改變關稅配額分配制度。總的來說,經過1993、1994、1996、1997四次關稅下調,我國平均關稅水平大幅降低。目前平均關稅水平保持在15.3%左右,但在2005年降低到15.3%。逐步降低關稅將對中國的幼稚產業產生很大影響,比如汽車制造和高科技產業。就林業而言,關稅下調對“三板”產品生產企業和皮棉行業影響較大,對原木和鋸材生產企業影響較小。為配合WTO談判,吸引國外資源,保護國內資源,1997年,我國主動將膠合板關稅稅率從20%降至15%,刨花板、纖維板關稅稅率從22%降至18%,單板關稅稅率從12%降至5%,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關稅也有。根據中美農業合作協議,柑橘、蘋果、葡萄等的關稅。必須由現行的40%、30%、40%分別下調至12%、10%、13%,調整幅度較大;從1999到1,對原木和鋸材實施零關稅。因此,研究如何充分利用w to中的有效保護理論和灰色領域,從我國經濟結構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出發,合理構建關稅稅率,充分利用WTO的現有規則,最大限度地發揮關稅限制進口和保護民族產業的作用,是關稅改革的重要任務。(3)修改增值稅,實行消費導向型增值稅,降低林產工業稅負,公平進口產品和國產產品稅負。為鼓勵投資,吸引外資,將現行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取消《增值稅暫行條例》(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第十條第壹款。提高木材初加工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實行同步抵扣。對購進農林產品作為原料的,按照進價14.5%[= 17%/(1+17%)],扣除《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免稅農產品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稅率為6%。進口貨物用於繼續銷售或者作為原材料繼續生產應稅產品的,按照完稅價格的14.5%的稅率予以扣除,並修改相應的稅收條款。擴大增值稅征收範圍,將征收農業稅的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信等與貨物銷售密切相關的農林產品銷售和服務逐步改為增值稅,既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又不會對相關企業的稅負造成太大影響。與國際慣例接軌,出口產品全額退稅鼓勵出口,改革增值稅進口稅收制度,取消免征增值稅和關稅優惠的優惠政策,提高國內產品競爭力。當然,增值稅改革要註意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4)簡化稅制,費改稅,取締非法收費,將帶有稅收性質的林業收費納入稅收征管範圍。理論界對取消省以下設定的林業收費意見統壹,但對國家規定的林業收費改革分歧較大。大多數人認為應該保留“壹金兩費”,只調整收費的名稱和標準。我認為,應該將這些林業費用納入資源稅,在資源稅中增加壹個原木稅目,對木材采伐者按照配額數量銷售征稅,取消各種優惠和豁免,充分發揮稅收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固定稅率的高低可根據現行收費水平確定,適當低於現行水平。首先,育林基金具有稅收的性質,無論是征收還是實際使用,都可以按稅操作;其次,現在的林業發展以營林為主,強調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處於次要地位,是公共的。因此,營林投資應以國家財政為基礎,而不是由林業部門單獨解決;最後,費改稅可以解決稅費倒掛問題,避免不合理收費和隨意減免,促進公平競爭,降低征管成本。當然,費改稅後,國家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要加大對林業的投入,對林業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以補貼代替減免,保證林業的穩定發展。根據中國、美國和中歐達成的WTO協議,允許對中國農產品進行財政補貼,占農業總產值的8.5%。目前我國農業補貼名義金額為3%,實際補貼僅占農業總產值的1.5%。國家財政在安排農業支出時,要增加林業的份額,同時增加防護林建設補貼、森林病蟲害防治補貼等專項資金的額度。中共中央在《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提出,在財政支出結構調整中,要把以林業為主體的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作為公益性支出的壹個重要方面。(五)、單壹環節農業特產稅,降低農業特產稅稅率。1994《財政部關於征收農業特產稅具體事項的通知》規定,生產和收購原木、竹材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8%的稅率征收農業特產稅。這樣在地方收入10%的情況下,原木和原竹的農業特產稅稅率達到17.6%,稅負過重。雖然2001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實施了“十五期間原木農業特別稅”,但與其他農產品相比,稅負仍然過高。因此,建議僅對生產環節征收原木和竹材的農業特產稅,對原木和竹材的農業特產稅稅率按照農產品實際稅額降至3%左右,取消利用耕地進行農業特產生產的重復農業稅。(六)根據中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世貿組織的有關稅收原則,調整其他稅收政策,完善稅制,簡化稅制,促進稅收結構調整,增加稅收收入。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及其成本費用項目,控制和減少稅收優惠,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雖然給予外資企業優惠待遇與WTO並不矛盾,但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呼聲越來越高,有利於企業間的平等競爭。清理現行區域性優惠政策,取消過多的地方優惠政策,保留和調整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和西部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完善財政預算制度,探索建立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推進減免稅的規範化和公開化。建立反傾銷和反補貼制度,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阻止外國企業對中國實施產品傾銷政策。將社會養老、失業、救濟金改為社會保障稅,開征遺產稅,合並印花稅和契稅,推進農村稅費改革。總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需要立即清理違反世貿組織原則的稅收政策。對於那些與世貿組織原則不沖突的稅收政策,我們也應該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國際慣例進行改革,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 上一篇:廣西財經大學的招生專業有哪些?
  • 下一篇:從海盛名灣到豐臺地稅局有多遠?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