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變更的條件。
根據《國家秘密管理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對已確定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進行變更:
(壹)保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的範圍發生變化;
(2)泄密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
為實現國家秘密的動態管理,機關單位保密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國家秘密審核,對需要變更的國家秘密及時進行變更。對於符合變更國家秘密條件的,壹般遵循以下程序:
壹是承辦人對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範圍的變更提出建議和意見,提交本機關負責保密工作的人員審核。
二是保密責任人對承辦人提交的變更國家秘密的意見進行審核,簽署公司是否擬變更的意見;變更意見不準確的,不予批準。保密工作負責人也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變更國家秘密的決定,承辦人不壹定要參加國家秘密變更程序。
第三,在變更國家秘密的同時,保密責任人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誌附近制作新的國家秘密標誌。
四是機關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或者範圍時,應當書面通知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秘密標誌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期限和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