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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後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建築物、構築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征收增值稅,其他補償收入免征增值稅。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具備法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壹個比較寬泛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而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屬於個人,但是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變更也很常見,但有時國家會收回。回收過程還將涉及稅收。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後,納稅人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時,只要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都屬於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中的通知,不征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第八款第(壹)項所稱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照當地普通住宅標準建造的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本細則第七條第(壹)、(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之和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加值超過扣除項目之和20%的,應按規定對增加值總額征稅。

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產。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有房地產的,按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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