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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的免征條款有哪些?

鼓勵高新技術

1、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

3、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財稅[2009]65號

4、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摘自財稅[2010]65號

改善民生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摘自財稅[2009]70號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摘自財稅[2010]84號

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34號)

創業投資企業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農林牧漁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 牲畜、家禽的飼養;

(6) 林產品的采集;

(7)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 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稅函2010年第2號)

小型微利企業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高新技術企業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免稅收入

1、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摘自財稅[2009 ]122號

公***基礎設施項目

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技術轉讓所得

1、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專用設備投資抵免

1、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 ]1號)

民族自治地方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摘自《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非居民企業及外國投資者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摘自《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1號)

兩岸海上直航

1、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4號、財稅[2010]63號)

節能環保

1、企業從事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

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0]110號)

3、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1)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30號)

4、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8]38號)

西部大開發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58號)

期貨

1、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

(1)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2)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4)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5)捐贈所得。

2、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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