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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嗎?跟國稅發、國稅函之類的文件相比,誰的法律效力強?

國家稅務總局的公告和國稅法、國稅函之類的文件都屬於規範性文件,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在不與這些上位法沖突且制定權限和內容不超越授權,不超越行政職權範圍的情況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法律分析

國稅函壹般是國家機關壹般性的文件,如壹般工作部署、安排等國稅發壹般是國家機關重要工作制度的、重大表彰通報或者上級請示等財稅壹般是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聯合文件或者財政部關於稅收方面文件的關稅壹般是財政、稅務和海關聯合文件這些壹般來講沒有什麽大小,以最高級的、最新的文件為準啊·如國務院文件為最高級別文件,還有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的文件為高級級別文件·字號不分級別高低,視文件內容性質決定。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國家稅務總局是屬於國家性質的,是監督地方稅務局的壹些職能職務的,而且也是協調當地的或者是地方稅務局進行工作的。屬於應用文書中的通知,是運用廣泛的知照性公文。用來發布法規、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某項事務等。通知,壹般由標題、主送單位(受文對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組成。通知的應用極為廣泛。下達指示、布置工作、傳達有關事項、傳達領導意見、任免幹部、決定具體問題,都可以用通知。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可以用通知;平行機關之間有時也可以用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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