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第四條 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第五條 個體戶的各項收入應當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第六條 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第七條 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第八條 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用以及其他銷售費用。第九條 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帳款(壞帳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第十條 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第十壹條 個體戶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第十二條 上述各項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營業外支出準予扣除的項目和標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確定。第十三條 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第十四條 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並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於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第十五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第十六條 個體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壹次攤銷,但壹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第十七條 個體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支出,應在二至五年內分期扣除。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第十八條 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第十九條 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第二十條 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準予扣除。第二十壹條 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