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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根據國家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按照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實行結構比例和崗位數額雙重控制。第三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事業單位在職稱評聘工作中實行資格確認(評審、考試、認定)與職務聘任分離的制度,在職稱評聘過程中必須體現公開、客觀、公正、擇優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具體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有關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技術職務的聘任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獎懲、調配、培訓、晉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門統壹組織實施。第二章 技術職務崗位數額的核定及使用第五條 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采取逐級核批的辦法。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核批直屬事業單位和各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技術職務崗位數額,不得超過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技術職務崗位數額。第六條 各單位聘任技術職務後空余和自然減員空出的技術職務崗位數額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統壹掌握使用。第七條 在技術職務聘任過程中,高壹級職務的崗位數額尚有空余時,可作為低壹級職務的崗位數額使用,但低壹級職務的崗位空余數額不能作為高壹級的職務崗位數額使用。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鼓勵各級國家稅務局大膽使用德才兼備、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壹般指35歲以下晉升副高級職務、40歲以下晉升正高級職務的人員)。聘任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所需的技術職務崗位數額由國家稅務總局酌情予以下達。第九條 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在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等因素發生變化時,須提出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增減調整意見,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予以變更。第三章 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第十條 確認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資格分為評審、考試和認定三種形式。第十壹條 參加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人員,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的有關規定,並必須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所規定的條件。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務的資格由國家稅務總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由國家稅務總局人事司委托當地人事職改部門評審。中級職務的資格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或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人事處委托當地人事職改部門評審,也可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由評審單位發放。第十三條 凡國家實行統壹考試的職稱系列及等級,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須通過考試取得技術職務資格。第十四條 國家教委承認的全日制正規院校畢業生實行見習期滿考核定職。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技術職務資格的認定手續。第十五條 由外單位調入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其技術職務資格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重新認定。未被認定技術職務資格者,應重新參加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或考試。第四章 技術職務的聘任第十六條 國家稅務局系統事業單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聘任技術職務必須遵循按崗聘任、先評後聘、德才兼備、擇優聘任和責權壹致的原則。各單位在聘任技術職務時不得突破上級下達的技術職務崗位數額。第十七條 取得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經考核能夠履行本崗位職責者,由所在單位行政領導聘任並簽定聘約,頒發由行政領導簽署的聘書。聘約要明確崗位職責、權限、任期目標、聘期等有關事項。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辦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或解聘手續後,應及時將聘任或解聘情況報上級國家稅務局人事部門備案。聘任高級職務的須在省(區、市)國家稅務局的人事部門備案,聘任中級職務的須在地(市、州、盟)以上國家稅務局的人事部門備案。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聘期壹般為2?3年。受聘人員在聘任期內,其工資、生活等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聘任期滿後,可以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的續聘、低聘或解聘。續聘人員要重新辦理聘任手續,低聘和解聘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員除按新聘(任)職務重新核定工資外,並按新聘(任)職務享受相應待遇。第五章 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聘任合同實施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後管理,對專業技術人員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的重點是履行聘任合同的情況。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低聘、解聘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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