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收入計劃完成率。指當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與年度稅收計劃的比例,用以考核稅收收入計劃的完成情況。
收入計劃完成率=當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年度稅收計劃×100%
年度稅收計劃為國家稅務總局正式下達的稅收計劃。當年實際稅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計劃之外的重大增減收因素,則從收入中剔除計算(下同)。
(二)季度收入進度差異率。指季度實際稅收收入進度與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稅收收入目標進度之間的差異程度,用以考核稅收均衡入庫程度。
季度收入進度差異率=季度稅收收入進度-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季度稅收收入目標進度
季度稅收收入進度=季度實際完成稅收收入/年度稅收計劃×1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國家稅務局於每年年初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各季度的稅收收入目標,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後下達執行。
(三)收入增減率。指當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與上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的比例,用以考核稅收收入的增減變化情況。
收入增減率=(計劃年度實際稅收收入-上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上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100%第五條 稅收與經濟相關度考核指標是:
(壹)稅收負擔增減率。通過對計劃年度與上年稅收負擔率的比較,考核稅負增減變化情況。
稅收負擔增減率=計劃年度稅收負擔率-上年稅收負擔率
計劃年度稅收負擔率=計劃年度實際完成稅收收入/計劃年度國內生產總值×100%
國內生產總值為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二)稅收彈性系統增減率。通過對計劃年度與上年稅收彈性系數的比較,考核其增減變化情況。
稅收彈性系數增減率=計劃年度稅收彈性系數-上年稅收彈性系數
計劃年度稅收彈性系數=計劃年度稅收增長率%/計劃年度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現價)%
上壹年度稅收彈性系數=上年稅收增長率%/上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現價)%
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為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第六條 征管工作質量考核指標是:稅務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欠稅增減率、申報準確率、立案率、結案率、處罰率、復議變更(撤銷)***“十率”(具體指標解釋詳見國稅發1999〔52〕號文件)。第七條 考核依據為稅收收入管理的日常資料和總局征管質量抽查資料。第四條和第五條的6項指標考核的日常資料來源為總局下達的稅收計劃、季度進度目標以及稅收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經濟統計資料。第六條的10項指標考核的資料通過總局統壹組織的征管質量抽查取得(征管質量抽查方案另行規定)。第八條 考核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組織,成立組織收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分別由計劃統計、征管、稽查和人事等有關部門組成,計劃統計司和征管司負責考核評定的具體工作。第九條 考核方式,組織收入工作考核實行分項計分,百分計值,綜合評定,年終考核的辦法。評定結果分“優秀”、“良好”、“壹般”和“較差”4個等級(組織收入評分標準附後)。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對年度考核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年度考核評定“較差”的,其領導班子成員在年度公務員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第十壹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考核辦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局計劃統計司會同征管司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開始實行。
組織收入工作評分標準
考核項目
標準
分值 評分標準
壹、稅收
收入指標
考核指標
(總分
60分)
收入計劃
完成率50分
等於100%得50分,每超過壹個百分點加
2分;每少壹個百分點扣2分。季度收入
進度差異
率8分
每季標準分為2分,收入進度差異率等於(或
大於)0得2分,小於0不得分。
收入增減
率2分
大於0得2分,等於(或小於)0不得分。
二、稅收
與經濟相
關度考核
指標(總
分10分
)
稅收負擔
增減率
5分
等於上年得5分,比上年每提高0.1個百分
點增加0.5分,每下降0.1個百分點減少
0.5分。彈性系數
增減率
5分
等於上年得5分,系數比上年每提高0.1增
加0.5分,每下降0.1減少0.5。
三、組織
收入工作
質量考核
指標(總
分30分
)“十率”
30分
質量考核達到標準得30分,未達標按規定相
應扣分。
評定等級
標準
優秀總分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總分80 ̄89分(含80分)壹般總分60 ̄79分(含60分)較差總分60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