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項目和政策依據:
(壹)營業稅
1、民政福利企業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
(二)企業所得稅
2、民政福利企業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
(三)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
(四)房產稅
房產稅困難減免。
(依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六)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困難減免。
(依據:《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七)其他減免稅
有些稅種不涉及,其他減免稅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執行。
納稅人具體那些稅種免稅都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批。
三、免稅也必須按期申報
(壹)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二)對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
四、明確“偷稅”和“未按期申報”的概念及違章處理
(壹)偷稅
1、偷稅的概念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賬薄,記賬憑證或者在賬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2、偷稅構成犯罪的標準
在上述違法行為基礎上,還有構成下列標準之壹的為偷稅犯罪行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數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額在1萬元以上的;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3、偷稅行為的違章處理
偷稅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稅款,並處所偷稅額5倍以下罰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 萬元的,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由司法部門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由司法部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 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前款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二)未申報
1、未申報的概念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2、未申報的違章處理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可處以2000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