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單位以誤餐補貼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且差旅補助、餐費補助不是工資薪金,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國家規定發放出差津貼的標準可參照以下規定:壹般地區每天20元,特殊地區每天30元。
此外,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1.獨生子女津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總額、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副食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差旅補助和誤餐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工資、薪金所得為每月收入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附加費用扣除標準為1300元。即:
(壹)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國人;
(二)受聘於我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外國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中國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領取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免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