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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的法律服務市場上,有無壟斷現象?具體情況如何?

簡單來說:目前國內的法律服務市場是具有地域分割性,但沒有所謂的壟斷性質。

法律服務市場分割問題是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壹個突出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規範化的主要障礙,需要我們每壹個律師的關註,需要律師協會的努力,也需要相應國家公權力機關推動,更加需要制度來保障。因此,在三大訴訟法未修改的情形下,我國修改《律師法》,對法律服務市場分割問題應著力關註並從立法源頭上加以解決。

詳細:

法律服務市場的分割現狀分析:

1、我國訴訟法律服務市場,對市場主體的準入並沒有任何實質性限制,從立法源頭上造成法律服務市場人為分割

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對市場主體的準入並沒有任何實質性限制,是面向整個社會開放的,只要是具備了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這壹市場中來,根本未體現法律職業的“專業槽”特點,那些未經過法律專業培訓之士均可以進來“啃壹口”,它造成的直接後果是使不具備法律服務能力的主體大量湧入市場,有的甚至冒充律師執業,其法律服務質量不能達到應有的水平,流弊重重,給律師執業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據《北京青年報》2004年2月12日報道:八成民事案不請律師,“黑律師”占據法律服務市場。“黑律師”的存在,影響了法律服務市場的正當秩序。首先這種行為屬於地下操作,代理質量很難保證,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其次,他們不僅擠占了法律服務市場,搶走了律師的市場份額,還影響了律師的整體形象。

因此,從某種角度上講,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被分割的根源,來自於三大訴訟法及其他法律對公民可以代理訴訟,及代理其他法律事務的規定。

2、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分屬於各個不同的政府部門實施管理,各部門劃地為界,造成法律服務市場行業分割

律師的服務領域是面向全社會的,對律師執業不應有領域的限制,否則將不利於統壹的國內法律服務市場的建立。而目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在某種程度上卻被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部門所壟斷,如工商註冊、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稅務代理、企業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市場均有相應的“婆婆”進行管理,造成法律服務市場被行業分割。行業分割的表現主要體現不合理的職業準入制度。許多行業、部門擅設進入該領域的資格考試,使得目前國內考試名目繁多、濫泛成災。許多律師為了打入某壹領域不得不為那些級別、水平、難度均低於律考(現行的司法考試)的各種考試去疲於奔命。這樣的結果是國家統壹的司法考試的權威遭到質疑,同時也使律師的執業範圍受到限制。從根本上講,法律服務市場的行業分割形成的原因,說到底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充分造成的,解決思路應當著眼於加快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化進程。

3、律師異地辦案困難重重,地方保護主義橫行,造成法律服務市場地域分割。

律師本身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執業地域上的開放性,即律師的執業範圍和執業活動在地域上不應受到限制。但目前律師法律服務市場被地域分割的現象是相當普遍,地方保護主義橫行使得律師異地辦案非常困難,受到異地公安司法機關、職能部門百般刁難的現象更市屢見不鮮。這也加劇破壞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統壹性。

解決法律服務市場割據問題的幾點對策

第壹,在我國律師服務基本上滿足法律需求的壹些經濟發達城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推動律師業務的壟斷。

實行法律服務市場律師業務壟斷,即通過立法確立律師對法律服務市場的壟斷權,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法律幫助時,只能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如果非律師操作這些業務即為違法。從律師業發達國家的實踐看,律師業務的壟斷壹般都是在自然發展過程中實現的。從理論上說, 律師業務壟斷的基本前提,是律師業在總體上至少已有能力滿足現實中產生的法律需求。在目前,我國整體上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並未達到此高度,在某些地區還是供不應求,因此要在全國推進此工作,尚不現實。但在我國壹些經濟發達城市,如北京、深圳與上海,應該說這些地域律師業在總體上已能滿足現實法律需求,可以在全國率先推進該工作。上海作為中國的經濟中心,已經有將近七千律師,六百多家律師事務所,並且每年還有許多律師加入該行業,基本上能滿足上海法律服務市場需求,基本具備律師業務壟斷的條件。這裏特別強調應該由司法行政機關來推動律師業務的壟斷,是因為權力資源配置的不均,中國的改革多為由上自下,依靠行業協會的力量尚顯不足,必須政府推動方可。

第二、加快法律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取消不合理的行業準入限制,消除人為條塊分割,同時建立完備的律師培訓體系,這是提高律師行業整體素質,規範法律服務市場的關鍵。

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相關部門應從維護我國法律統壹性的高度,清除相應的不合理規定,這裏,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法律服務市場的主管部門,可以其牽頭,其他部門配合,著力厘清不合時宜的部門規定,消除法律服務市場的分割問題。

第三、現行律師法對律師執業限制太多,權利配置很不充分,因此修改律師法擺脫行政、管理、權力思維的定勢化影響,旗幟鮮明地表明我國《律師法》的權利保障法屬性。

現行《律師法》對律師執業設置了許多的限制性規定,有人統計:現行《律師法》53條69款,載明律師“必須”的條款有5個,載明“律師不得”的條款有8個,載明“律師應當”的條款有11個,暗含律師“必須、應當、不得”意思的有15個,而規定“律師可以”、“律師有權”的條款僅有9個,刑法的第306條律師偽證罪更是律師從事刑事業務的重大障礙。從某種程度上講,《律師法》是壹部律師義務法,而非權利法,因此律師地位不高,律師執業活動受到限制也就難以杜絕。所以,修改律師法應旗幟鮮明地表明我國《律師法》的權利保障法屬性,如可在《律師法》第1條的立法宗旨修改為:為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發揮律師社會功能,發展中國律師事業,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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