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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在地下資源利用領域的政策對比

任何國家為地質勘探和采礦工程吸引投資都取決於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制狀況和稅收制度。而要預測投資前途,首先必須評估被投資國的礦物原料基礎情況,以及該國的政治穩定性和貿易發達程度。對於地質勘探工作而言,影響引資的最重要因素是國土上的資源潛力,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和返回利潤的可能性。在開采階段,還應補充考慮:生產的利潤指標,生產條件是否穩定,是否有減免稅收政策,政策是否連續等情況。如果對采礦工程項目的投資判據進行排序,在12個影響因素中排在第5位的就是明確的稅收政策。

近10年來,有90多個國家通過了新的地下資源法或者修改了原有的法律。法律修訂主要表現為轉換國家在地下資源利用體系中的角色,限制國家作為生產者的角色,加強了它作為采礦工業調控者的作用,通過改變稅收政策減輕了國家的撥款壓力,增大了引資的可能性。拉丁美洲壹些國家的實例表明,擁有豐富礦產資源的國家可通過放寬礦山法和改革撥款體制來提高對外資的吸引力。影響俄羅斯采礦業吸引投資的主要稅務指標包括:利潤稅和地下資源使用費,總的趨勢應該是調低地下資源使用費,甚至完全取消這項收費。在北美、西班牙、瑞士和壹些拉美國家就實現了地下資源使用的零稅額制。壹些中美和南美國家通過稅收政策改革:調低行政事業稅率,對地質勘探和采礦業提供各種減免和優惠條件,從而為礦山工業吸引了大量投資。例如,阿根廷、玻利維亞、秘魯、委內瑞拉等大部分南美國家來自采礦企業的稅收只占30%,而其他國家也不高,像智利只占15%,厄瓜多爾只占25%,只有巴西和哥倫比亞略高,分別占35%和37.5%。

再來看看美國在地下資源利用領域的稅法執行情況。美國的采礦企業有三種主要稅種:(企業)資產稅、礦產開采稅和利潤稅,此外,還對地下資源衰竭、長期直接投資、設備折舊、設備安裝和企業調整階段等情況全面實行減免和優惠的稅務政策,其中對地下資源衰竭的企業減免可達5%~22%。這種減免政策很有意義,它可以降低利潤稅的比例,並留下20%的貨幣資金由企業支配。由於準許延期付款,允許把虧損和稅款轉移到其他階段,企業從而可調整交稅方式以獲取最大的利潤。由於采取了上述政策,美國不把從采礦企業利潤中提取的資源補償費列入利潤稅的範疇,而是把它用於地質勘探工作。對金屬礦而言,視礦種的不同還規定了用於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費用必須占利潤的14%~22%。但美國和加拿大的壹些采礦公司實際上明顯超過了這個比例,某些公司達到70%~75%,甚至91%。總之,美國是根據總收入來征稅的,在計算利潤時要減去地下資源使用費,設備折舊費,地下資源衰竭減免等支出,因而,征稅的基數實際上是減少了。

有專家算過壹筆賬,如果兩家財經情況相當的企業,分別處於俄羅斯和美國的現行征稅體制下,兩者獲得的凈收入數值是不同的。按美國稅制算得的結果比按俄羅斯考慮資源衰竭減免和其他優惠後的收入還高32.9%(表6.5)。

加拿大作為在金屬礦產量和出口量占世界領先地位的國家,它在改進礦山法和稅法方面的經驗很值得重視。在“加拿大政府礦物原料與金屬政策”的文件中專列了壹章,闡述提高投資吸引力和營造良好投資氛圍必須采取的措施。在這些措施中尤其強調了加拿大政府應:

·保證采礦企業的財務制度能承受地質勘探工作的風險、礦產儲量失衡和行業的其他特殊風險。

·當加拿大公司在其他國家領土上開發礦業和進行采礦活動時,政府應盡可能保證該公司享受外國政府授予公司的財務優惠。

表6.5 按俄羅斯和美國現行征稅體制采礦企業的利潤(收入)分布情況

·政府應努力采取措施支持企業的生產活動,這些措施應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並把它們寫進與企業代表簽署的協議中。

·考慮到加拿大是壹個礦產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證在聯邦司法管轄範圍內獲取最大的利益,應把采礦許可證登記費和采礦稅規定在公平的水平上,應考慮到公司投入資本後獲得利潤的需求。在核算企業的利潤時,應考慮到可能的風險和由於不可預計原因造成的利潤流失。

·必須特別強調加拿大領土上所有的礦產資源都是屬於全社會的財產。

由這個文件的內容可以看出,加拿大政府實行了積極的保護政策,並對采礦業采用了專門的稅收制度和政策,不僅考慮了礦物原料開發與礦區開采過程中的地質勘探和施工問題,而且明確了壹系列經濟準則。也就是說,加拿大和其他國家實行的是靈活的稅收政策,它們通過國家來調控市場機制。這些國家把礦產資源看作是壹種生產資源,礦產資源即使已被探明,它也不是商品,仍然只是壹種潛在的生產資源。

根據對俄羅斯和國外地下資源利用領域征稅體制的對比,可得出下述基本結論:

1)國外廣泛采用稅收優惠政策和促進措施,而俄羅斯聯邦卻只是說說而已;

2)在征稅基數和企業自留資金的計算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俄羅斯的計算方式針對行政費以外的資金,而國外則考慮到促進企業地質勘探工作、科研試驗設計工作等業務活動的需要;

3)國外在征收地下資源使用費時不僅像俄羅斯壹樣按礦種的類型劃分,而且要考慮企業的經濟狀況。

俄羅斯近十年來在經濟活動中執行的征稅制度,形式上宣布在納稅面前人人平等,然而采礦工業部門(尤其是冶金聯合體)卻處於不平等的經濟條件下。實際上,采礦、選礦和礦業冶金企業比金屬加工企業承擔的稅收負擔要大得多。從而導致采礦成本非正常地提高,使礦山企業的競爭能力相應下降。

作者認為,以礦山企業的利潤作為征稅基數的辦法,比以采出礦產價值作為基數的辦法要公平得多。國家應作為采礦公司的合作夥伴,在獲得壹定的采礦利潤的同時,也應承擔由於礦業生產不確定性(已探明儲量也可能得不到證實)帶來的風險。表6.6列舉的巴西等國的對擁有地下資源使用權單位的征稅情況,可供我們參考。另外,許多國家在對擁有地下資源使用權的單位征稅時往往附加了壹些優惠政策,例如美國,當礦山資源出現衰竭時稅款可從32%下調為14%~15%,還有新建采礦企業在頭幾年裏也可享受這種優惠。

表6.6 國外對擁有地下資源使用權單位的征稅情況

這樣看來,國外礦山企業的稅務環境比我們要好得多。他們的征稅負擔比俄羅斯低1/3到1/2,同時他們的礦山地質條件更優越,礦石的品位更高,所以其產品更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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