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企業重組方案應考慮以下問題:1,資產重組。資產重組是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也是企業改制成功的關鍵因素之壹。資產重組是優化企業資產(主要是存量資產)組合,提高企業經營效益的必然途徑。資產重組壹般需要核銷不良資產、扣減凈資產、轉讓產權(股權)等資產處置工作。壹些企業需要重組債務和剝離資產。2、選擇重組的方式,借助中介力量。要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資產、凈資產值和市場導向,選擇適合企業的重組方式。可以慎重選擇企業的公司化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債權轉股權,或者通過分立、合並甚至出售的方式對企業進行改制。不同的重組方式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也不盡相同。這就需要聘請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參與企業改制,在這些中介機構的幫助下,改制工作可以做得更多、更快、更好、少走彎路。中介機構的介入多為法律要求,具有壹定的強制性。3.制定壹個完整正確的企業重組方案,必須特別重視和安排好以下幾個方面:(1)明確企業的資產(包括存量資產和各種負債)和凈資產(扣除安置職工的費用和預留債務償還總額後的剩余資產),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多種方式的資產重組(如純資產轉讓、負債合並、股權(股份)轉讓、控股合並,或⑵科學設置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國有企業改制的基本特征之壹是企業產權多元化。股權結構的建立既要體現產權多元化,又要兼顧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在改制企業的方案中,經常會遇到員工持股、法人持股、國家股以及企業持股之外的自然人。其中,企業的經營者(管理層)。技術骨幹持股比例是壹個特別重要的問題。因此,在股權結構上,要防止“員工持股均等”,不能“壹股獨大”。壹方面要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另壹方面要在企業內部形成壹定的相對制衡的格局。實踐證明,在股東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下,讓經營者相對持股,采取“經營者與大股東並重的責任制”是比較可取的。當股東較多、投資額較大時,可適當降低經營者持股比例;反之,可以適當提高。公司治理結構應充分體現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全面涵蓋了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東之間的關系、“三會壹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權力制衡、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等與公司治理結構相關的內容。因此,科學合理設計、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公司章程,是企業改制後建立科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文件。(3)改制方案草案必須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在這方面,要更加註重發揮企業工會的作用,特別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職工持股的問題,要爭取絕大多數職工的支持和參與,切不可壹哄而上。在職工身份置換的經濟補償標準、人員安置等重大問題上,要提前向政府或上級主管單位反映情況,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盡量向職工傾斜,減少改制阻力。(4)改制意向須事先征得政府或上級主管單位的原則同意。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改制方案必須報經批準後才能實施。未上報審批的重組方案肯定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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