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外貿企業出口的每壹批貨物,特別是第壹次收到購貨發票的,都會壹個壹個的函寄。具體做法是: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當地主管退稅部門會發函給妳供應商的主管稅務局(以前是郵件形式,現在壹般是電子形式,不同地區要求不壹樣),供應商的稅務局會對供應商進行實地調查,看業務是否真實,是否如實繳納了銷售額和稅款。
但是從時間上來說,和地稅局的效率有關。壹般會是1-2個月,有時候會更久。這個時間是壹個不確定因素。我們必須註意盡可能完整的信息,以縮短工作時間。
二、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10第11號)提出函調請求,並致函出口貨物供應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調查。
(1)出口業務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
(二)在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3)稅務系統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
(4)出口企業和供貨企業是有關企業,出口貨物有關。
(5)關註企業首次貨物出口。
(六)出口企業首次從該企業購買有關出口貨物。
(7)有下列情形之壹,且出口企業公章不足的書面原因:
出口貨物的交換成本高於合理上限。
b出口以商品為主,商品出口量月增幅較上次申報超過20%或出口單價超過10%。
c出口關註商品,采購商品單價比上次申報多10%。
d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