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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國稅與地稅的介紹

中國分稅制改革、國稅地稅機構分設快20年了,國稅地稅合並傳言不斷說明人們至今仍然沒有搞清楚國稅地稅分設的原因及其必要性,說明財稅理論基礎知識宣傳不夠到位。筆者認為,無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看,不僅國稅地稅不存在合並的可能,而且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化,地稅部門業務會更加繁忙,兩套機構分設會更為徹底。 從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趨向改革大的背景看,分稅制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毫不誇張地說,沒有分稅制改革,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就是壹句空話。而分稅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權。通俗地說,按照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在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該管的事之後,各自去“找錢”完成這些事,各自設立自己的征稅機構按稅法征稅獲取收入去完成各自的事,這就是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根本原因。國稅地稅機構分設是分稅制內在的構件,必不可少。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要做的事統壹由中央政府指揮和分配,財權自然統壹由中央政府安排和配置,征稅的事統壹由壹套直屬中央政府的稅務機構來管。如果國稅地稅機構又合並,那麽就變成要麽中央政府承擔了本應由地方政府負擔的征稅成本,要麽地方政府承擔了本應由中央政府承擔的征稅成本,而且背離了分稅制改革的方向,背離了市場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國稅地方機構合並只有壹種可能,那就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倒退,中國分稅制改革倒退,重新回到計劃經濟體制,重新回到集中型的財稅體制。 從國際經驗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國家,絕大多數都設立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尤其是在大國模型中,無壹例外地都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分設了國稅地稅機構,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是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的。盡管世界上實行分稅制的各國都有各自的具體國情,但在分設國稅地稅機構這件事卻是驚人的壹致。而且,從歷史上看,沒有壹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分設國稅地稅機構後又合並兩套稅務機構的。更為有趣的是,國外在財稅改革方面的“傳言”集中在稅制改革方面,沒有見到過“傳言”國稅地稅機構合並的現象。作為同樣實行分稅制的國家,中國國稅地稅機構並不是獨創,而是借鑒國際經驗,中國分稅制模式更多的是參考了德國分稅制模式。 國內曾有壹種觀點,將國稅地稅機構合並且統壹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框架中。這種觀點不僅忽略基本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而且忽略了基本政治規律。稅權的掌握、稅務機構管理權的隸屬是壹個國家權力完整的象征,是中央政府政權穩固的前提所在。古今中外經驗表明,任何壹個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會放棄稅權、不會放棄對稅務機構的管理。即便是像美國這種聯邦制的國家,其中央政府仍牢牢地掌握著對“國稅”機構的管理。 中國正在推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由於營業稅是地稅部門征管的重要稅種,有觀點認為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地稅部門業務會大幅萎縮,地稅部門無獨立存在的必要。這種觀點沒有認清中國稅制改革的方向。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地稅部門業務不僅不會縮小,而且會有所擴大,地稅部門的作用會更加突出。因為,中國未來分稅制改革的方向是,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更加匹配,地方支配的財政收入會有所增加。隨著房產稅改革的深入,房產稅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未來地方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房產稅征管。如果中國將來實行遺產稅制度的話,地方稅務的任務會更加繁重。 與地稅的區別 地稅局收所得稅與營業稅:地稅局負責收取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不包括上述2002年後新辦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印花稅;契稅;屠宰稅;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壹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壹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有壹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雖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著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征管範圍,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經濟職能部門,***同執行統壹的稅收法律和法規,***同面對的納稅人。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斷加強協調配合,整合行政資源,***同致力於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交流溝通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定期交換數據信息,實現信息***享。加強日常征管工作的協作,通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聯合開展個體工商戶稅額的核定、聯合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聯合組織稅收宣傳、納稅咨詢輔導、對同壹納稅人欠繳稅款實行聯合公告、聯合實施稅務檢查以及加強稅收政策執行的溝通協調等方式***同做好對納稅人的服務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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