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 國稅發[2009]157號
第二十三條 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可以要求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壹致的復制件。被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稅務機關有義務為妳公司的商業機密保密。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第八十七條 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稅務機關泄露妳公司商業機密給妳們造成損失,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