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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築業改革政策解讀,建築業改革政策內容

在這次營改增中,建築行業的情況也比較特殊。改革後,建築業納稅人將分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壹般納稅人的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和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壹般納稅人的稅率為3%。

對於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增值稅只按不含稅價格計算,同等條件下實際稅負僅為2.91%。此外,月銷售額3萬元及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免征增值稅。

對於普通納稅人來說,雖然稅率提高了,但營改增後小到壹袋水泥、壹根鋼筋、壹個簡易工棚,大到工程機械獲得的進項,都可以用於抵扣,實際稅負很可能會降低。

問: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建築業”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建築服務業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和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裝修服務。

問:“建築服務”的適用稅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壹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壹般納稅人對建築勞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境內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

問:簡易計稅方法如何確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的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扣除分包款後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問:壹般納稅人能否選擇對承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承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包工頭形式提供施工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施工項目所需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施工服務。

問:壹般納稅人能否選擇對甲供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甲方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和動力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建設工程。

問:壹般納稅人可否選擇對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舊建築項目是指:

(1)建築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合同中註明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設工程。

問: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按照36號文件[2016]規定的納稅時間和方式,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

問:壹般納稅人如何提前提供跨縣(市、區)的建築勞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7號公告,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有兩種不同的預繳方式:

1.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按照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在施工勞務發生地,按已支付的分包款扣除總價和價外費用後的余額,按2%的稅率預繳稅金,預繳稅金應為=(總價和價外費用-已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為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金,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分包商)÷(1+3%)×3%。

問:可以抵扣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單據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17號公告,合法有效的憑證是指:

(1)從分包商處取得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可作為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

(2)從分包單位取得並在5月1之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的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問: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當期不能全部抵扣怎麽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在當期應納增值稅中抵扣。如果扣完不了,就結轉下期再扣。

問:小規模納稅人如何提前提供跨縣(市)的建築勞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7號公告,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付分包合同)÷(1+3%)×3%。

問:納稅人跨省提供建築勞務,申報的增值稅小於預繳的增值稅。近期無法抵扣怎麽辦?

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壹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勞務時,在機構所在地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預繳稅額的, 且差異較大,國家稅務總局將通知建築勞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暫停壹定時間。

問: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7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按照其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問:營改增試點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築勞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其他個人提供建築勞務應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營改增試點前後相關業務應該怎麽做?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前後,納稅人有下列應稅行為的,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處理:

1.試點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進行應稅活動並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扣允許抵扣金額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未抵扣的部分,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時不得抵扣,並向原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有應稅行為的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試點後扣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納稅人因稅務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補繳營業稅。

問: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提供建築勞務且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2065438年5月+0日至2065438年2月+0日暫免征收小微企業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問:國內建築企業提供跨境服務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境內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增值稅稅率為零的除外:

1.項目的海外施工服務。

2.國外工程監理服務。

3.國外工程和礦產資源的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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