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適用於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就下列收入按時或按期扣繳所得稅的申報。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扣繳義務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協議後20日內,將合同或協議副本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有關扣繳手續。
三、合同或協議簽訂後,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支付金額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十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4.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5.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繳入國庫,又不履行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本表應同時用中文和外文填寫。
七、在本表中填寫下列欄目:
1.扣繳義務人識別號:填寫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確定的扣繳義務人的稅務代碼。
2.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向外國企業實際支付的單位和個人名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寫非居民企業在其居住國的稅務識別代碼。
4.收入項目:填寫轉讓財產、股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收入等股權投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