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少繳部分稅款及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部分稅款50%以上到相應數額五倍以下區間值罰款。比如應繳稅額100萬,實際繳稅50萬。 稅務機關除了追繳差額稅金50萬之外,還可加收部分遲延繳納滯納金,並且可以開出25萬至250萬元區間罰單。此外,依照刑法規定,偷稅可能構成犯罪。 舉例說明,偷稅數額達到應當繳納稅額的總數10%以上,30%以下,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以上10萬以下,或者曾經因為偷稅被稅務機關兩次行政處罰後再次偷稅的,符合以上兩種情形之壹的,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若偷稅數額達到應當繳納稅額總數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個人偷稅的並處罰金。單位偷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人身性刑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