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不是是不是國有企業。
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2009新規定)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壹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1、 開業滿壹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關於加強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9第102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及《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的要求進行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等,對無證據證明企業存在騙取壹般納稅人資格行為的,可直接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在六個月內實行跟蹤管理。
2、對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跟蹤管理期間重點監控該類企業能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等情況。
3、直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六個月跟蹤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從發現問題的次月1日起轉為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實行輔導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