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機動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服務的經營方式。?第四條機動車租賃應當堅持合法經營、規範服務、統壹管理的原則。?第五條本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機動車租賃管理工作。?
市、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機動車租賃的日常管理。?
公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租賃進行管理。?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租賃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營運客運機動車出租,車輛數量不低於10萬元,總價值不低於10萬元;經營其他機動車租賃的,車輛數量不少於5輛,總價值不少於50萬元。?
(二)客運出租車輛應當在車輛技術等級鑒定後投入使用;貨運租賃車輛應是經車輛技術等級鑒定為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在用車輛。?
(三)有不少於租賃機動車總值5%的流動資金。?
(四)有固定的停車場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小於正常預約租賃機動車投影面積的1.5倍。
(五)有企業經營組織、管理章程和合格的管理技術人員。?第七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租賃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2)車輛產權和技術等級證明;?
(3)資金證明;?
(四)場地使用證明;?
(五)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租賃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開業手續:
(壹)申請人為市區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為縣(市)的,應當向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市或者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給予答復,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三)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申請人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行駛證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車輛道路運輸證。?第九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的,不得從事機動車租賃業務。?第十條《道路運輸證》實行壹車壹證,隨車攜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買賣或者塗改道路運輸證和運輸管理費繳納證。?第十壹條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租賃客車辦理車輛保險(含座椅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十二條經營者變更出租汽車數量的,應當提前15天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經營者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經營者租賃車輛,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當使用機動車租賃合同的統壹文本。?第十四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
(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和技術性能檢測,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四)使用稅務機關印制的機動車租賃業專用票據,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
(五)按規定時間繳納運輸管理費;?
(六)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業務統計資料;?
(七)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經營資格年檢。?第十五條經營者或者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
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前,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關規定並辦理營運手續。?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經營機動車出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拒絕接受處罰或者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暫扣運輸工具。?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不隨車攜帶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責令改正,並處以每輛車30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轉讓、買賣、塗改車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全部車票和收入,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租賃車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繼續營運的,責令停止營運,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不按時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責令補繳,並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以暫扣運輸工具。?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驗的,責令辦理年度檢驗手續,處以每輛車65438000元以上30O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