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黑龍江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壹、核定收費標準的基本原則
根據幼兒園培養成本、幼兒園辦學條件、經費投入和家長承受能力等因素,參照其他省市收費標準,按照分類管理、分級定價、優質優價、兼顧各方的原則合理制定。
二、收費標準及審批
(壹)公辦幼兒園的財政撥款
享受財政撥款的各級幼兒園,其收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收費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黑龍江省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有關收費的規定:
1,全日制幼兒園收費(見表1)。
2.寄宿制幼兒園最高可在全日制幼兒園收費基礎上提高30%。
3.壹體化托幼的幼兒園可接收3歲以下幼兒,每個年齡段可在全日制收費標準基礎上最高上調30%。
上述收費的具體標準由幼兒園提出申請,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市物價部門、市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
4.如因家長原因,幼兒園需要提供延時服務(17: 30 -19: 30),每月收取30元延時服務費。
(二)非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
使用國有資產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各級幼兒園,其收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使用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印制的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費統壹發票,收入納入單位財務會計管理。
有關收費的規定:
1,全日制幼兒園收費標準(見表2)。
2.寄宿制幼兒園收費標準最高可比全日制幼兒園高30%。
3.壹體化托幼的幼兒園可接收3歲以下幼兒,每個年齡段可在全日制收費標準基礎上最高上調30%。
上述全日制、寄宿制、綜合幼兒園收費都是最高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提出申請,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市物價部門批準後執行。
4.如因家長原因,幼兒園需要提供延時服務(17: 30 -19: 30),每月收取30元延時服務費。
(3)私立幼兒園
民辦幼兒園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時,他們使用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印制的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費統壹發票,嚴格執行按月收費的規定,收入納入單位財務核算管理。
1.幼兒園應根據本幼兒園的等級、培養成本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並分別報當地價格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道裏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平房區、松北區、呼蘭區、阿城區(以下簡稱八區)壹級以上(含壹級)幼兒園向市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級以下(含二級)幼兒園向當地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見表3)。
2.對少數規模較大、收費較高的幼兒園,市級相關部門實地檢查後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服務費
各級公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著自願、公開、透明、公開的原則,根據實際發生情況,多退少補,收取幼兒英語口語培訓等必要服務費用。按照管理權限,八區壹級以上(含壹級)幼兒園向市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級以下(含二級)幼兒園向所在區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見表4)。
第四,延伸服務收費
各級公辦幼兒園開展的面向家長和幼兒的延伸服務,必須執行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堅持家長自願的原則。具體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按價格管理權限執行,八區壹級以上(含壹級)幼兒園由市物價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二級以下(含二級)幼兒園由當地物價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核定(見表5)。
五、夥食費用的管理
各級各類幼兒園膳食收費標準實行備案管理,即幼兒園膳食標準由幼兒園與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在協商的基礎上提出,按出勤天數收費,並按管理權限備案。八區壹級以上(含壹級)幼兒園向市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二級以下(含二級)幼兒園向當地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見表6)。
第六,幼兒園退款
(壹)公辦幼兒園退費的規定
1.各級公辦幼兒園的幼兒離開幼兒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管理費、教育費、雜費以家長申請日期為準。半個月以下(含半個月)退壹半費用,半個月以上不退。
2.因孩子或家長原因導致孩子壹個月不能正常來園的,退還該月管理費的50%;超過半個月的退還管理費的30%;不足半個月的管理費不退;學費和雜費按實際缺課天數退還。
3.因幼兒園原因不能來幼兒園的,按實際缺課天數退還當月管理費、教育費、雜費。
4.延誤服務費。孩子在園不滿半個月(含半個月)的,費用減半退還,超過半個月的不予退還。
(2)關於私立幼兒園退費的規定
民辦幼兒園的退、退費實行備案管理,退費按已在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辦法執行。
七。優惠政策
1,對經濟困難兒童應酌情減免相關費用。
2、幼兒園使用的煤、氣、水、電、暖、租等公用事業費按中小學標準收取。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應當按照中小學建設減免稅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收取幼兒園費用。
八。相關規定
1.禁止公辦幼兒園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另行收取其他費用。今後,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捐款、贊助費和教學費。
2、公辦幼兒園應嚴格執行按日計費、按月收費的規定。除省教育廳指定的壹種兒童圖書收費外,其他圖書幼兒園不得額外收費。
3.幼兒園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班級規模,即0-3歲幼兒班、小班10-20人,最多20人,3-6歲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超過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降級。
4、享受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在接到批準的收費標準後20日內,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做到收費許可證。
5、幼兒園收費公示制度。各級幼兒園要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舉報電話,自覺接受幼兒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幼兒園收費公示牌由市物價局統壹監制,未經公示,不得收費(見附表7)。
6.各級價格、財政、教育、地稅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處不執行政策或亂收費等違規行為。
7、各縣(市)可參照本文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由物價、財政、教育、地稅四部門制定本地幼兒園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當地政府批準後實施。
九。其他人
1.本規定自2009年3月6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幼兒園收費(退費)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本規定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和市地稅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