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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管理,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管理。

農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暫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以非黏土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節土、環保等功能的建築墻體材料。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建築物過程中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應用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降低建築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第四條 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人身健康安全。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墻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市)發展改革、經濟、國土資源、房產住宅、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審計、稅務、工商、供熱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築節能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以城市規劃區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發展應用以新建民用建築為重點,逐步推進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發展應用,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技術開發、生產和建築節能相關的活動;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民的建築節能、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九條 推廣生產、使用下列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壹)非黏土磚、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質墻板、輕質復合保溫墻板以及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其他新型墻體材料;

(二)新型墻體節能技術;

(三)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產品;

(四)節能門窗保溫和密閉技術;

(五)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六)采暖供熱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七)利用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與設備;

(八)建築照明、采暖、通風、空調節能技術與產品;

(九)其他節能效果顯著的技術和產品。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企業生產新研發的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應當依法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並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第十壹條 禁止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實心黏土磚生產設施、擴大生產規模或者使用客土生產實心黏土磚。

對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磚瓦窯(場),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逐步復墾;占用非耕地的,建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扶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第十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墻體和臨時建築設施,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

縣(市)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停止使用實心黏土磚。

為保持原建築風貌,保護建築、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維修項目,可以使用實心黏土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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