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0號公告)規定:
適用30號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並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國務院關於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1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促進外貿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進壹步完善出口退稅中央和地方負擔機制,調整消費稅稅收返還政策,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出口退稅(包括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2014年原負擔的出口退稅基數,定額上解中央。
二、中央對地方消費稅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改為以2014年消費稅返還數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
三、具體出口退稅上解基數、消費稅返還基數,由財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