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第31號):
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的納稅人海關繳款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電子數據),申請審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轉型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2065438號):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17年7月1日及以後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617號)執行。
擴展數據: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期限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號第31號)第五條 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的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
對於審核比對結果壹致的海關付款憑證,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審核比對結果當月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納稅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上述條款:
1.稅務機關將在每個申報期為納稅人設立專門窗口,提供納稅人上月提交的海關繳款書審核比對結果。納稅人從次月起應主動通過窗口查詢審核比對結果。
2、審核結果與海關繳款書壹致的,必須在稅務機關提供審核結果的納稅申報期的當月申報抵扣,否則不能申報抵扣。
百度百科-進口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徐匯區稅務局——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政策解讀及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