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復議受理範圍(壹)對海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貨物、貨物、運輸工具和特種設備、追回不能沒收的貨物、貨物和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相關業務或執業、註銷登記、取消報關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海關作出的收繳相關貨物、貨物、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種設備決定不服的;(三)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四)對海關作出的扣留相關貨物、貨物、運輸工具、賬簿、文件或者其他財產、封存相關進出口貨物、賬簿、文件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五)對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六)對海關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七)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完稅價格、商品分類、原產地、適用稅率或匯率、減稅或免稅、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征收方式、確定納稅地點等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以下簡稱納稅爭議);(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商品分類、適用稅率或匯率、減稅或者免稅、補稅、退稅、退稅、退稅、退稅、征收滯納稅、征收、征收滯納金、確定征收方式、確定稅款地點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申請海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行政審批事項,海關未依法辦理的;(九)對海關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檢查貨物、貨物或者采取其他監管措施不服的;(十)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不予放行、責令改正、責令拆除、出售等行政決定不服的;(十壹)對海關檢查決定或者其他檢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十二)對海關作出的企業分類決定和按照分類決定管理的措施不服的;(十三)認為海關未依法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對海關采取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不服的;(十四)認為海關未依法辦理報關、放行等海關手續的;(十五)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或者其他費用,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六)認為海關未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的;(十七)認為海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十八)認為海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前款第(七)項規定的納稅爭議,先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申請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三、申請方式書面申請,可以當面提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四、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註明以下內容(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或手機號碼、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四)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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