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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完稅憑證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是多久?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1)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數據,按日與進口增值稅入庫數據進行稽核比對,每個月為壹個稽核期。海關繳款書開具當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次月及第三個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及次月。海關繳款書開具次月以後申請稽核的,稽核期為申請稽核的當月。

(2)稽核比對的結果分為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五種。

相符,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其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壹致,並且比對的相關數據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其號碼與海關已核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壹致,但比對的相關數據有壹項或多項不同。

滯留,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內系統中暫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留待下期繼續比對。

缺聯,是指納稅人申請稽核的海關繳款書,在規定的稽核期結束時系統中仍無相對應的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號碼。

重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申請稽核同壹份海關繳款書,並且比對的相關數據與海關已核銷海關繳款書數據相同。

(3)稅務機應於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4)稽核比對結果異常的處理。

稽核比對結果異常,是指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

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於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屬於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後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於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壹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壹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5)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於核算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後,應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後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科目。經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非因客觀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其取得的票證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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