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零部件包括:各種零件、部件、總成等。第三條對在國家批準的指定地點生產汽車的企業在國產化不同階段需要進口的零部件,按照高國產化、低進口稅率、低國產化率、高進口稅率的原則,給予以下不同優惠:
1.國產化率達到40%以上至60%時,1年內復進口的零部件,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規定的75%的稅率征收;稅則中有零部件單獨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可直接按零部件稅率征稅。
上述零部件進口的增值稅減按應納稅額的50%征收。
二是國產化率達到60%以上至80%時,對1年內復進口的零部件,減按稅則規定的60%稅率征收;稅則中有零部件單獨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減按單獨稅率的80%征收。
上述零部件進口的增值稅減按應納稅額的50%征收。
3.國產化率達到80%以上時,1年內復進口的零部件,減按稅則規定的40%稅率征收;稅則中對零部件有單獨稅率且低於上述稅率的,減按單獨稅率的60%征收。
上述零部件進口的增值稅減按應納稅額的50%征收。第四條企業經批準享受促進國產化優惠稅率後,進口零部件時,先按稅則規定的稅率納稅。在規定期限內應達到國產化率時,海關按第三條規定的優惠稅率退稅,並按銀行規定的暫定存款利率退還稅款保證金扣除銀行手續費後的利息;達不到標準的,不予退還。第五條汽車國產化率的計算公式為:
成套進口單位產品總價-進口零部件價格
- ×100%
進口單位產品成套零件總價
如果上述公式中沒有單位產品的成套備件總價,可以用該產品的成品價格代替。所有價格都應根據貨物的到岸價格計算。
國產化率所指的零部件包括本企業生產的零部件和以人民幣從國內市場購買的其他國內企業生產的零部件。第六條凡要求享受促進國產化優惠稅率的企業,應於每年6月5438+2月提出下壹年度國產化計劃,報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批準後,報海關總署、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備案。第七條國產化率程度由企業於次年6月5438+10月向中國汽車工業集團公司申報,經核實後向海關總署、國家計委、國家稅務局申報退稅。第八條企業在計算國產化率時弄虛作假的,海關不予退稅,並在壹定期限內停止該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第九條企業納稅後實施退稅有困難時,可以對上壹年度未達到國產化率的下壹年度進口的零部件向海關申請優惠稅率。當年度中國國產化率超過40%、60%、80%時,企業可隨時申報。經批準後,進口零部件關稅按相應優惠稅率征收。采取這種方式後,不會有退稅或補繳。第十條本規定由海關總署商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解釋,並負責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