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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東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規定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時期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緩繳條件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符合以下情況之壹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連續6個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生產經營6個月以上,職工僅發生活費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緩繳的情況。

 二、申報材料

 申請緩繳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申請中應註明單位基本情況、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原因等相關內容,屬於政府行為的,提供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或規定;

 (二)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三)提出緩繳申請時1年內的會計報表、銀行存款 日記 賬及銀行對賬單、工資統計報表等;

 (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證明。

 三、申報程序

 (壹)用人單位在市(指設區的市,下同)以下(含市級) 社保 經辦機構參保的,應向統籌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申報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攜帶相關材料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初審,符合緩繳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書面申請,連同相關材料壹並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受理後,30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審核通過的,下發同意緩繳的批復,用人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明確緩繳期間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審核未通過的,告知具體原因。

 (二)用人單位在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參保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省直管用人單位中,部分險種在市級及以下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應先向該險種參保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緩繳期限

 緩繳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其中,醫療、生育保險緩繳期限壹般不超過6個月。

 對於首次緩繳期不足壹年的,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無法恢復正常經營,可在緩繳期滿前60日內,再次提出緩繳申請。連續申請不得超過兩次,且兩次緩繳期限累計不超過1年。醫療、生育保險首次緩繳期滿,不再受理再次緩繳申請。

 五、若幹具體問題說明

 (壹)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未再次提出緩繳申請,或再次申請未通過,且未能按時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三)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仍按《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出臺後,改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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