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創新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以下簡稱樂城先行區)管理體制機制,規範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樂城管理局)運作,根據法律法規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樂城管理局是依照法律法規在樂城先行區設立的法定機構。由地方性法規授權履行相應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第三條在省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樂成管理局堅持企業化、專業化運作、與國際接軌的基本原則,統籌規劃,整體推進樂成先行區國際醫療旅遊和高端醫療服務的高標準、高質量發展,實現醫療技術、設備、藥品與國際先進水平“三同步”,將樂成先行區打造成海南自貿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先行區。第四條樂成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樂成管理局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內設機構和崗位,按照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多種用人方式的市場化用人機制,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第五條樂城管理局日常運行和人員工資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其他相關收入全部用於樂城經濟發展。第六條省政府主要通過樂城先行區領導小組領導樂城管理局。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和重大決策,樂成管理局負責實施,並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第七條省直部門根據樂成先行區開發建設的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綜合設置的原則,在樂成先行區設立派駐機構,負責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第八條樂成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行業咨詢平臺和咨詢機構,為樂成先行區發展提供意見和建議。第九條樂成管理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年度報告等。依法辦事,並接受省政府的財政審計和監督。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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