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實施年度檢查考核,建立健全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談話提醒制度和問責機制,督促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日常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實行統壹管理。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法律服務需求,科學編制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實現律師行業的均衡發展和合理布局。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律師行業誠信管理,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用信息記錄和查詢制度,公開律師、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並將律師、律師事務所獎懲、失信等信息記入誠信檔案。第七條 律師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在執業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第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與信訪、調解、社區工作等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務。
律師、律師事務所擔任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法律顧問、參與信訪接待和處理、參與調解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第九條 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登記成立,為律師提供服務。
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律師協會對任何非法妨礙律師執業、侵犯律師合法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對律師協會的控告和檢舉應當受理,並函復律師協會。
對律師協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其章程作出的錯誤決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中的違法、違反執業紀律和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應當及時處理,並向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第十壹條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
(二)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律師執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並將相關信息通報律師執業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不準予執業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律師變更執業機構執業,應當向轉入的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部門應當對變更申請及提交的材料審核。不準予變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準予變更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