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點運送到垃圾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不包括清掃費用。?第三條產生城鎮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主次幹道、街道和廣場的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第四條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
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建設部門,根據生活垃圾處理運行成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本省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第六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收取。?
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供氣等單位代收。?第七條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部門委托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並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備案。?
約定的收集費不得超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2%。?第八條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使用非稅收入票據,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會同建設(環衛)部門按照規定撥付。?
如果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處理的實際費用,當地政府將給予補貼。?第九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第十條支付給垃圾處理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建設(環衛)主管部門核定。與垃圾處理單位有支付協議的,按照約定支付費用。?第十壹條繳費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代收單位或者市、縣、自治縣建設(衛生)主管部門予以催繳;逾期不繳納的,由市、縣、自治縣建設(環衛)主管部門處以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的罰款,但對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個人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元。?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擴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截留、挪用或者挪作他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需要垃圾處理單位提供服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垃圾處理單位支付服務費。?第十四條國有農(林)場部門,經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旅遊度假村、開發區、工業園區、成片開發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建設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6日+2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