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適用稅率15%: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有實質性經營的鼓勵類工業企業。
1.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有實質性經營的鼓勵類工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鼓勵類工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工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的企業。實質性經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目、財產等實施實質性的、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實質性經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待遇。
2.《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上述目錄在本通知實施期內如有修訂,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3.對符合條件的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企業,15%的稅率僅適用於其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所得;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外的企業,15%的稅率僅適用於符合條件的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分支機構的所得。具體征收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2)收入免稅: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符合以下條件:
1.新設海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或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對應的股息收入。
2.被投資國(地區)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低於5%。
旅遊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3)壹次性扣除:企業新購置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的固定資產或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產,可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攤銷法。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