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低工資不同的影響因素:
1.國家政策;
2.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3.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4.職工平均工資;
5.失業率;
6.經濟發展水平;
二、確定本省最低工資標準的程序:
1.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並在批準後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壹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
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後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並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範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後,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後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