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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增強全民義務兵役觀念,平衡義務兵役負擔,進壹步做好兵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浙江省義務兵役費用社會統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義務兵役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第三條義務兵役費實行“以支定收、先收後用、略有結余”的原則。第四條民政部門負責義務兵及其家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享受殘疾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家屬的優待,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的補助,以及對義務兵立功受獎的獎勵。

兵役機關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補貼。

稅務部門負責義務兵役費的征收。

財政、審計、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兵役義務費的社會統籌進行管理、審計、監督和檢查。第五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義務兵役費。

前款所列單位和個人按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4‰的稅率繳納義務兵役費,並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壹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繳納義務兵役費的具體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民政局、市兵役機關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測算後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六條義務兵役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照逾期繳納的兵役義務費數額,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

兵役義務費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經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可免交義務兵役費。義務兵役費用的減免,按照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執行。

義務兵役費征收和減免的具體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第七條兵役義務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地方各級產品部門收取的義務兵役費統壹上繳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按預算外專項資金統壹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市財政局根據批準的年度支付計劃,將所需資金分別撥付到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機關,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機關具體組織支付。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可按實際征收的兵役義務費總額的3%征收業務費,用於征收兵役義務費的必要開支。第八條兵役費用:

(壹)優待義務兵及其家屬;

(二)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津貼;

(三)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的優待;

(四)享受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和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的困難補助;

(五)對立功受獎義務兵的獎勵。第九條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城鎮入伍的,按上年度杭州市職工人均收入的70%發放;農村參軍的,按照杭州市上年度農民年人均收入的100%發放。

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期間的誤工費補助,按照上壹年度杭州市職工相應人均收入向受訓人員所在單位支付;農民將按照杭州市上壹年度相應的農民人均收入發給參賽人員。

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定期撫恤金。分別按照城鄉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50%、45%、40%發放。

享受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的補助標準,按城鄉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標準的35%發放。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役士兵,按照城鄉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發放標準的20%發放。

在特殊困難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義務兵服役期間受到立功獎勵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額外優待金:

(壹)獲得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當年增發30%的優待金;

(二)壹等功,當年增發20%的優惠價;

(三)第二類,當年附加10%折扣;

(四)三等功,當年額外優惠5%;

壹年內獲得上述多個獎項者,按最高標準發放。第十壹條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憑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由民政部門給予優待金。第十二條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由所在單位(街道、鄉鎮、村)於當年6月底前上報當地民政部門,並抄送當地兵役機關。各區民政部門年底前將優待金撥付到各單位(街道、鎮),各單位(街道、鎮)年底發放到義務兵家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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