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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拆遷安置政策

杭州的拆遷安置政策如何?

為進壹步加強住房保障,提高保障效率,穩步推進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和貨幣化安置,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大力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提出以下意見。

壹、提高認識,明確要求

(壹)統壹思想。近年來,我市通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不斷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者等群體的住房條件。然而,基於實物的住房保障模式難以滿足群眾多樣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當前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形勢。進壹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大力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眾的居住選擇權,促進保障對象職住平衡;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2)總體要求。加強住房保障與住房市場的有效銜接,實施公租房貨幣補貼,建立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並重的保障模式;加大征地拆遷貨幣安置力度,合理引導被征收(補償)人使用貨幣補償通過市場購買房屋;開展橋梁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服務,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

二、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落實主要保障渠道。

(壹)實行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對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者提供租賃補貼,通過市場方式補貼其租賃住房。

1.保障標準。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按照貨幣補貼標準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積計算核定。根據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建立差別化的房租補貼機制。

2.申請復審。住保房管部門要建設住房租賃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嚴格執行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領取制度,明確租賃合同備案要求,公開申請程序,規範審批,強化違規處罰,全面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貨幣補貼按規定用於租賃住房。

3.實施方式。公租房貨幣補貼自2015開始試點實施。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0號),明確市、區兩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模式,選擇1個區進行市級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試點。

(二)加大貨幣安置力度。通過提高貨幣化安置獎勵標準,提高被征收(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後通過市場購房的能力。

1.提高貨幣安置獎勵標準。國有土地安置中,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在對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評估價補償的基礎上,按評估價的20%給予貨幣補貼。

被征收人自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按期搬遷並購買住宅房屋的,根據購置稅完稅憑證,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22%給予獎勵(新購房屋價格低於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按新購房屋價格的22%給予獎勵);在集體土地征遷安置工作中,嚴格按照集體土地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於杭州市集體土地住宅貨幣化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鄭航辦函〔2009〕51號)進行了修改完善 並建立房產、土地管理部門住宅成交價格對接機制,剛性貨幣化安置單價,合理引導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過渡期內,新增安置人口可根據安置住房情況,積極引導實施貨幣安置。被補償人自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的,購房獎勵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2.嚴格控制實物安置優惠政策。

嚴格控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遷過程中實物安置優惠政策範圍。在國有土地征用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和安置房評估價格進行資金結算。因性質不可分離、被征收人住房條件改善等原因需要按安置房評估價結算建築面積的,優惠結算部分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30平方米,優惠價格不得過低,其他優惠政策從嚴掌握。在集體土地征遷過程中,除城中村改造試點項目原農村宅基地合法批準面積超出各地現行人均安置標準外,均可按綜合價結算。原則上不增加安置面積(性質之間不可分割的原因除外),確需增加安置面積的,安置價格原則上不低於同類農村安置公寓的市場評估價格。建立農轉非建築安裝價格、成本價和綜合價的動態調整和定期公布機制。

3.逐步減少實物安置房建設。

已落實安置房並簽訂了外遷過渡協議的,要按照協議做好外遷過渡工作,加快安置房項目建設,盡快落實安置;對尚未實施的搬遷項目,要逐步降低直接安置房比例,優化安置房配置,在消化現有安置房庫存的基礎上,積極引導貨幣化安置。

(三)開展過橋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服務。各地可根據搬遷項目的安置需求,通過搭橋、預約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讓被征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

1.責任主體。區、縣(市)政府負責提供搭橋和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服務。市住保房管局和國土局分別負責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中提供銜接和預訂商品房服務的政策指導。

2.具體方法。政府通過橋梁預留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有多種操作模式。

(1)橋接服務。

各地可以單個搬遷項目為單位或全轄區統籌,根據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補償)人的安置需求,通過搭建平臺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讓被征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由被征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購房款。

(2)預約服務。

各地可將單個征地拆遷項目作為壹個單位或全轄區進行統籌,根據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補償)人的安置需求,公開選擇若幹商品房項目(交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由征地拆遷項目實施單位繳納保證金,以有利於市場價的價格向開發建設單位預留壹定數量的房源,供被征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

征得被征收(補償)人同意,被征收(補償)人也可將被征收(補償)人按規定可享受的貨幣補償價值制作成相應的房票,被征收(補償)人可在規定期限內憑房票自行選擇通過市場購買的商品房,或在搭橋服務或預約服務中選擇商品房,被征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可憑房票價值結算購房款[如購房]

第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1)加強組織領導。

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大力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舉措,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構,規範操作程序,註重實踐總結,紮實有效推進。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發展改革、住建房管、物價、審計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指導、配合和行業監管工作。

(2)堅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適當措施推進貨幣化安置工作,安置房節約的土地可轉為出讓土地,土地出讓金返還按當地相關政策執行;多余安置房可作為閑置國有資產公開處置,收益原則上全部用於貨幣化安置;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我們也可以依靠市場籌集所需的安置房,減少對實物安置房建設的直接投資。

(3)完善政策支持。

各地貨幣化保障戶數可按規定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統計口徑。公租房貨幣補貼所需資金可從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支付,並可按照相應政策享受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貼和相應稅費減免。被征收(補償)人除被征收房屋外無其他住房的,以貨幣補償方式通過市場購買的房屋視為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關信貸政策。棚戶區改造項目所需貨幣補償,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進壹步加強統籌協調用好棚戶區改造貸款資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號)申請CDB專項貸款。被征收(補償)人使用貨幣補償購房的,可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本意見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

市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等部門會同區、縣(市)負責組織實施。本意見實施前已實施的移民安置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相關部門備案;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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